离职员工向老东家索赔2.77亿元,还和“五洋债”案有关?

2020-03-21 18:36:33
券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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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1

一个问题债券项目引发连锁反应,落下一地鸡毛?

闻名债券市场的“五洋债”欺诈案,随着新《证券法》的正式实施又出新进展。众多“五洋债”投资者对债券发行人五洋建设、承销商德邦证券等提起诉讼索要赔偿。


而当时就职于德邦证券且为“五洋债”项目的承做部门负责人曹榕也加入了向老东家——德邦证券“索赔”的队伍,索赔金额高达2.77亿元。如此天价赔偿,引来业界关注。


2.77亿赔偿“变”2.54万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券业劳动合同纠纷的判决书。德邦证券前员工曹榕因累计旷工超过五日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被辞退后,曹榕任职期间未发放的递延奖金、绩效激励奖金等费用也被暂停了发放,从而将德邦证券告上法庭索要2.77亿元赔偿。不过,法院最终判德邦证券只需支付曹榕2万多……


判决书显示,曹榕于2013年4月10日进入德邦证券工作,担任债券融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联席总经理。2018年4月9日,曹榕与德邦证券的劳动合同到期。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合同到期前5天,曹榕被公司解雇了。


德邦证券表示曹榕在2018年3月12日至4月4日期间并没有上班,一直委托他人代替在考勤机上打卡。曹榕累计旷工超过五日,违反了德邦证券员工手册制度,由此解除公司与曹榕签订的劳动合同。据德邦证券相关规定,“被解除劳动关系的离职员工不享有递延奖金”“离职员工不享有所有奖金”。



随后,曹榕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普陀区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德邦证券支付自己2.77亿元。其中,包括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9日的工资5.36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68万,2015年度至2018年度各种奖金费用等2.73亿,其他时间段的补贴费用322.38万元。


曹榕认为,自己为德邦证券高级管理人员,因所在岗位和从事的工作性质均具有特殊性,会经常外勤、加班,属于不定时工作状态。同时,德邦证券从未要求自己和普通员工一样进行日常考勤打卡,实际也从未对其执行考勤管理。如今,德邦证券以考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赔偿。离职员工不享有所有奖金等相关规定,规避了公司应该发放应得奖金的责任,当属无效。


2018年7月13日,上海普陀区仲裁委对曹榕的诉求作出裁决,要求德邦证券支付曹榕2.28万元(包括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1日的工资1.45万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4日期间未休年假折算工资0.83万元)。


曹榕向德邦证券索要2.77亿,而上海普陀区仲裁委的仲裁结果为2.28万元,两者金额相差悬殊。对此,曹榕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与上海普陀区仲裁委的仲裁结果并无太大差距,只是在原来仲裁结果中多了一项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11日期间的交通补助费用0.26万元,判德邦证券支付曹榕相关费用合计2.54万元。


曹榕的2.77亿天价索赔最后变为2.54万元。


缘起“五洋债”?


曹榕此前在德邦证券工作五年时间,却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际因旷工被开除。如此不完美的收尾,单纯只是因为旷工超5天?


券业观察注意到,前些年轰动资本市场、成为中国债券市场首例欺诈发行案的“五洋债”项目中,一同受到“牵连”承销商正是德邦证券,而曹榕则是该项目的承做部门负责人。


据判决书显示,德邦证券坚称,“曹榕负责的五洋债项目给德邦证券公司造成现实损失和商誉损失,德邦证券公司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处罚,根据公司规定,公司有权停发年度递延部分奖金、之前年度未发放的递延奖金以及发生风险事件年度当年度产生的全部奖金。”


2015年,“五洋建设”发行了规模为8亿元的“15五洋债”和规模为5.6亿元的“15五洋02”,期限分别为三年、五年,德邦证券为主承销商。


“15五洋债”“15五洋02”的募集说明书均显示,五洋建设发行的13.6亿债券拟用于偿还公司金融机构借款,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并补充营运资金。但实际上,公司在收到募集资金后将其中的10.48亿元划往非关联公司浙江国通物资有限公司进行过账,之后将上述款项中的3.31亿元和4.01亿元分别划入公司实控人陈志樟控制的五洋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其他关联方)的银行账户。


2016年1月7日,因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情况,五洋建设被浙江监管局出具责令改正的决定书。2016年4月27日,五洋建设再次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五洋债风波仍未平。2016年12月起,五洋建设因涉及项目工程类纠纷,多次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失信被执行名单未及时披露问题,“15五洋债”、“15五洋02”被停牌,信用等级也由AA级被下调为AA-级。


2017年8月,五洋建设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回售资金、付息资金的发放,构成“15五洋债”违约。此外,还触发“15五洋02”交叉违约。两只债券发行规模合计高达13.6亿元,接连违约,可以想象其影响之大。


此事迅速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经过证监会对其进行了一年的调查后,2018年7月6日,证监会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


罚单显示,五洋建设不具备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但五洋建设通过粉饰公司报表,将公司包装成优良资产,制作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证监会对公司进行债券发行审核许可。在此基础上,五洋建设成功发行了“15五洋债”和“15五洋02”两期债券。同时,五洋建设用相同的手法,分别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非公开发行了1.3亿和2.5亿债券。此外,五洋建设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


证监会对五洋建设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140万元的措施;相关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254万元;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德邦证券作为“五洋债”的主承销商,也受到证监会的处罚。


2019年11月11日,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德邦证券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问题、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未将沈阳五洲投资性房地产出售问题写入核查意见等问题,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没罚金额合计1912.44万元。曹榕作为“五洋债”项目的承做部门负责人,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罚款25万元,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同时,曹榕还被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数十起诉讼压力犹存


曹榕离职,可拿到的赔偿已定,但德邦证券因“五洋债”而面临的风险还没有完全化解。


随着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的正式实施。投资者起诉“五洋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正式启动。


据新《证券法》内容规定,投资者因发行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2020年3月13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刊登公告,通知投资者起诉“五洋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的相关权利人在公告发出的30日内向法院进行登记。


德邦证券公告显示,杭州中院已于2019年5月14日开庭审理了16件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投资者要求五洋建设偿付债券本息,五洋建设法人陈志章、德邦证券等承担连带责任,涉案金额合计2253万元。除此之外,还有63件同类诉讼案件尚未开庭,涉案金额合计约2.4亿元。


然而,五洋建设已经进入破产重整阶段,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德邦证券恐怕压力不小。


德邦证券与曹榕的纠纷暂时告一段落,但与持有“五洋债”投资者的新一篇故事似乎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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