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放贷让银行损失近8000万 华融湘江银行一支行长和客户经理双双获刑
违法发放贷款,支行长和客户经理双双获刑!
来源/科技金融在线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将华融湘江银行湘春路支行行长的汤某和该支行客户经理部某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细节公布于众。因二人在贷款“三查”过程中不尽职,导致银行最终损失贷款本金近8000万元。
违法发放贷款,支行长和客户经理双双获刑!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将华融湘江银行一支行长和客户经理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细节公布于众。因二人在贷款“三查”过程中不尽职,导致银行最终损失贷款本金近8000万元。
令人诧异的是,当发现贷款申请人存在身份造假、印章造假,且被上级银行提示风险之后,该支行长和客户经理仍然没有暂停对方的贷款业务,而是继续为对方办理后续的贷款业务,致使银行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发现“造假”却仍然放贷
事情还要从七年前说起。
2015年四五月份,财务出现问题的何某(另案处理),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大鹏公司的上游企业——双环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仍以大鹏公司和双环公司商品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向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申请保兑仓贷款,这笔贷款的具体经办由华融湘江银行湘春路支行负责。
彼时,时任华融湘江银行湘春路支行行长的汤某和该支行客户经理部某,分别是大鹏公司在该支行保兑仓贷款业务的负责人和主办人。
根据《华融湘江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保兑仓贷款业务中,支行负责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负责买卖交易的真实性审查,跟踪客户经营情况等。
同时,申请办理保兑仓业务的买卖双方必须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并向支行提供真实的商品销售资料和情况。支行应密切监控保兑仓业务项下资金流向,银行承兑汇票用途为购买合同商品,仅限于向卖方支付货款。办理首笔业务时,银行承兑汇票须由业务经办机构双人经办实地送达,并对送达地址、签收人等事项进行核实。业务经办机构应定期和卖方、买方兑账,每月不低于一次。
然而,从前文得知,何某以大鹏公司名义申请保兑仓贷款,并没有得到上游企业“双环公司”的同意。于是,何某为了能够成功申请到贷款,选择剑走偏锋——利用自家员工假冒双环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时还伪造了双环公司的公章......
而作为银行一端,据法院查明,支行长汤某和客户经理部某二人,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在贷前调查环节,未按照规定到双环公司做实地尽职调查;在《华融湘江银行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签订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贷款业务协办人、主办人和行长同时在场面签的规定,致使何某加盖伪造的双环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以及安排自己公司的采购部副经理李某冒充双环公司销售部部长,在双环公司代理人签字一栏签字。
同时,二人还未严格执行在办理第一笔承兑汇票业务时,由业务经办人员双人实地送达双环公司的规定,而是通知李某到银行来领取汇票。
更令人诧异的是,在发现李某身份和双环公司印章都是造假的情况下,支行长汤某和客户经理部某二人仍然向对方签发贷款发放单,也没有按照规定每个月到双环公司兑账一次。
此外,在上级银行提示风险之后,发现大鹏公司提交的发票金额与承兑汇票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汤某和部某二人仍然没有暂停对何某控制的大鹏公司的贷款业务。
致使银行损失近8000万
在汤、部二人故意“放水”的操作下,2015年5月,何某成功以大鹏公司名义向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申请到了保兑仓贷款,贷款授信额度达6000万元,期限1年。
2016年5月,何某再次以大鹏公司名义,成功从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获得授信贷款8000万元,期限2年。
判决书显示,何某在取得以上银行承兑汇票后,少部分用于大鹏公司生产经营,大部分被何某联系第三方贴现处理,所得资金被用于偿还何某之前在广发银行长沙分行的贷款、偿还何某个人债务和支付第三方资金费用等等。
据支行长汤某的供述,何某曾告知双环公司的印章和贸易合同都是假的,但汤某认为何某说的是假话,只是其资金链出现问题,所以汤某并没有向上级部门汇报,也没有到双环公司核实贷款的真伪。汤某只是问了何某缺口资金的去向,而何某也只是笼统的告知被用于了投资。
最后,经鉴定,2015年5月至2017年10月间,在汤某负责、部某主办之下,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向大鹏公司发放银行承兑汇票共达9.16亿元,因何某及大鹏公司无法偿还,最后造成银行贷款本金损失7926.49万元。
支行长、客户经理双双获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汤某、部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在共同犯罪中,汤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而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部某是主动投案,可以从轻处罚。
汤某虽然也是主动投案,但到案后并未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比如,汤某关于大鹏公司是部某拉来的客户(部某供述是汤某从广发银行拉来的客户)、没有授意部某让大鹏公司更改财务资料、何某并未事先告知双环公司不做保兑仓贷款业务等等,与法院审理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所以汤某没有被认定为自首。
法院表示,所谓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结合本案,汤某、部某在未严格执行贷款审查、贷中及贷后管理方面系主观明知,且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系故意犯罪。
最终,支行长汤某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刑10年,罚款15万元;客户经理部某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刑3年8个月,罚款5万元。
大股东拟退场
资料显示,华融湘江银行成立于2010年10月,是中国华融在重组湖南原株洲、湘潭、衡阳、岳阳市商业银行和邵阳市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合并新设的一家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注册地位于长沙市,注册资本77.5亿元。
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中国华融为华融湘江银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0.53%;第二大股东为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持股比例为17.81%。
去年11月17日,中国华融发布公告称,拟将持有的华融湘江银行40.53%的股权、华融金融租赁股79.92%的股权,全部对外公开转让。
中国华融表示,这一举动是应监管部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逐步退出非主业的要求。本次股权转让尚待中国华融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经营业绩方面,截至2021年9月末,华融湘江银行总资产4100.84亿元,前9个月实现营业收入162.83亿元,净利润23.56亿元。截至2021年9月末,该行不良贷款率1.84%,拨备覆盖率17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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