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倒车不慎压死2岁儿子,该不该获赔百万?
涉及人性、亲情和金钱交织的案件
作者 / 高远山 来源 / 独角金融
因疏于监护造成的悲剧时有发生,父亲倒车不幸压倒两岁儿子导致后者身亡,法院判处保险公司赔偿这位父亲百万余元,此案引起了不小的争议,这一话题日前还冲上热搜榜。
网友认为,为什么压死自己孩子的家长还可以获得巨额赔偿?此案如此判决会不会诱使一些丧失人性的家长效仿作案而引发骗保?
父亲不慎轧死儿子获理赔百万引争议
日前,“上海青浦法院”公众号发布《父亲驾驶压死两岁儿子,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的案例,引起了保险和律师界巨大的争议。
这则案件发生在2020年8月,因倒车不慎,上海吴先生驾驶自家车辆将刚满两岁的儿子撞倒并碾压最终导致幼儿身亡。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吴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
交警也出具了《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吴先生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有全部责任。
悲剧发生三个月后,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吴先生夫妇诉称,涉案车辆登记在吴先生妻子名下,涉案车辆登记由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38万余元。
但是保险公司却不干了,称事故是在吴先生家门口发生的事情,又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不应该承担责任。即使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吴先生夫妇作为其儿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主体适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妈妈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后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两项合计111万元。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父亲开车碾死儿子,是意外还是有预谋?这起在过错中受益的案例引发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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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吴先生夫妇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也有不少人担心,这一判决起到的效应或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有网友表示担心有人借此案例恶意骗保。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建章律师认为,“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是一个古老的法律谚语,是指法律不允许通过错误的或非法的行为获取利益,否则,人们就会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谋取利益。这种过错行为或非法行为是故意行为,即故意通过非法手段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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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本案是交通肇事,是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是对死者的赔偿,不是对肇事者的赔偿。除非肇事者是通过交通事故的行为达到故意杀人或伤害的目的。这也是保险法规定的故意犯罪不能获得赔偿的基础。
事实上,对于保险公司不赔付的情况,法律有明确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吴先生的行为并非故意犯罪,为此,在法律适用上并不能成为阻止保险公司赔付的事由。
在2014年保险行业协会制定车险示范条款之前,不少保险公司的车险合同上,关于第三者责任险,往往有这样一条免责条款: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均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2014年,保险行业协会的车险示范条款将人身伤亡删掉,只保留了财产损失免责。
查看过往案例,保险公司对类似情况一般都会拒绝赔付,而法院最终多数都会判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理赔义务。
2012年4月25日,项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倒车时撞到儿子并导致其当场死亡。公安交警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项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2.2万元的强制险和保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等险种(含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限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共计71548.5元。
2014年刘先生在工厂院子里倒车,不小心撞到了在院内行走的女儿,孩子因受伤过重,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认定此次事故刘强负全部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61万元。
孙建章律师表示,本案例中,网友之所以不理解,是基于肇事者是父亲,死者是儿子,是亲属关系,然后肇事者又作为死者的监护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其实不然,单纯从保险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角度,法院的这种判决没有问题。
孙建章称,第一,车辆所有人之所以投保,目的就是为了在出现给他人造成伤害时能给予及时足额的赔偿,但法律没有规定此处的他人不能是肇事者的亲属;第二,肇事者作为死者的法定监护人,是有权利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的。不能因为监护人是肇事者,就被剥夺法定监护人的权利。
微信公众号“刘律聊法”发表观点称,肇事者吴先生应付有刑事责任,否则会引发很多不良恶果。本案中,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驾驶员操作不当,不论是将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或者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罪都是不应该免除的。而吴先生的获罪也是基本避免道德风险的一个兜底防范。
此案与骗保案件有何不同?
回到这起案件的争议上,多数网友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该理赔,原因是可能会发生越来越多的骗保事件。
网友的担心并不是没有道理,近年来,杀妻骗保,亲生父亲将孩子从高楼抛下等案件让大众看到了人性的可怕。
2018年1月,锦州发生一起车祸,开车的丈夫周某重伤,车上的妻子死亡。死者家属事后发现多份保单,若妻子意外身故,周某可获理赔约2949万元。
面对种种疑点,死者家属坚信这不是一场普通车祸。2021年7月,周某犯故事杀人罪、保险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死刑,他随后提起上述。日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2017年的安徽淮北市公安局接到报案,报案者是一名中年男子高某,声称他的妻子在当地的上城国际坠楼身亡。经过警方调查,这是一起杀妻骗保案。
根据高某交代,在高某与妻子结婚之后,高某给妻子买了一份人身意外险,因为自己想要这一笔钱,所以用妻子的性命换取意外赔偿金。
2020年9月,杨某发带38岁的智力残疾儿子杨某科前往海南游玩,和亲戚联手将儿子推入海中,人为造成意外死亡。案发前,杨某发为儿子购买了多份保险。
杨某发在“推子入海”后被审讯时还愚昧地表示:“我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但是我买了保险,赔偿金还是应该给我。”
一名保险人士介绍,最常见骗保方式主要有三类:投保时诈骗,主要包括先出险再投保骗赔,重复投保、一险多赔等;第二类是出险报案时欺诈,主要有制造事故、假险骗赔,虚报原因、扩大责任骗赔等;第三类是索赔时欺诈,包括夸大损失、低险高赔、伪造事故等。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骗保不仅人财两空,还可能会入刑。据《刑法》,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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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章律师指出,就上海青浦法院公布的这起案例来说,如果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此交通事故案涉嫌故意杀人等,则另当别论。不过,即使肇事者不构成相关故意犯罪,也应当涉嫌交通事故罪。
但是,本案中,当事人一方(小吴妈妈)采取了有效规避手段,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法院也予以准许。
一位长期从事保险行业的杜女士认为,类似案例很多,从保险公司方面来讲,或许是出于道义,并且不希望事态扩大化,按照行业一贯规则,110万元的赔付标准算是高的。
在保险行业,儿童意外身故的理赔数额有限额规定,对于10周岁(不含)以下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总额不能超过20万元人民币;对于10周岁(含)以上不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总额不能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业内人士介绍到,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防止家长家长恶意伤害孩子以骗取保额的情况。
不过,本案中的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属于财产险,人身险与财产险存在根本差别。
这起案件,你认为肇事者应该获赔吗?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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