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这家农商行遭法院执行 曾因不给代理费与律所对簿公堂败诉

2022-11-23 20: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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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3

地处安徽省的蚌埠农商行被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75.186万元。近期,该法院还公布了一则关于蚌埠农商行和一家律师事务所之间民事纠纷的一审判决书。二者之间因代理费的支付问题引发纠纷,从合作关系走向了对簿公堂。

来源/科技金融在线

日前,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一则执行显示,地处安徽省的蚌埠农商行被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75.186万元,立案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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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就在近期,蚌埠市蚌山区法院还公布了一则关于蚌埠农商行和一家律师事务所之间民事纠纷的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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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律师事务所叫元方圆律所(下称:律所),其本来是蚌埠农商行的代理律所,二者之间因代理费的支付问题引发纠纷,于是从合作关系走向了对簿公堂。

该案一审时,蚌埠农商行被法院判决向律所支付律师代理费,但双方均表示不服,之后纷纷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蚌埠农商行认为其不该支付这笔代理费;而律所则认为法院判少了。

今年10月初,有关该案的二审判决书也在裁判文书网上被公布。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蚌埠农商行向律所支付代理费74.1万元,比一审高出4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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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作伙伴到对簿公堂

事实上,两家公司的渊源要从七年前说起,而纠纷要从蚌埠农商行的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说起。

2015年5月,蚌埠农商行和元方圆律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约定该行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聘请该律所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同年11月,蚌埠农商行和律所又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所接受该行委托,为该行的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合同签订后,律所指派了一位律师作为蚌埠农商行金融借款案件的一审诉讼代理人,而律师代理费则按之前的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收取,以实际到账款额进行支付。

2016年12月,律所代理的上述金融借款案件的判决书出炉。因案件被告未能履行判决义务,之后律所代理蚌埠农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蚌埠农商行和对方达成了和解。

然而,事后对方并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该金融借款案件又被恢复强制执行。接着,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抵押物进行拍卖,蚌埠农商行最后拿到执行拍卖款6000万元。

听闻蚌埠农商行拿到上述金融借款纠纷案抵押物的拍卖款后,律所便前往催要律师代理费。但是,蚌埠农商行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双方纠纷因此引发,律所将蚌埠农商行告上法庭。

一审判支付代理费30万

律所认为,在蚌埠农商行的这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中,自己依约为蚌埠农商行提供了法律服务,蚌埠农商行理应按约定支付律师费。

但蚌埠农商行则认为,自己拿到的6000万执行款,是从被执行人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拍卖受偿的,过程中是自己与拍卖人联系、介绍、沟通拍卖标的,所以其认为这是自己自行联系处理抵押财产变现的结果,和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无关,因此不应支付律师费。

对于蚌埠农商行的说法,律所显然不能接受,其称蚌埠农商行罔顾事实,并列举了一连串自己为蚌埠农商行上述金融借款案“奔波劳累”的过程。

比如,自接受该行委托后,其立即指派律师撰写起诉状、整理证据、去法院立案、参与案件庭审、代理申请执行、与涉案人商谈和解、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等等。

律所认为,自己的律师作为这起案件诉讼及执行程序的代理人,为蚌埠农商行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服务,所以蚌埠农商行不支付代理费的请求不能成立。

该案在一审时,法院认为律所提供了代理服务,蚌埠农商行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但代理费的计算却是按照抵押资产收回类别下的相应阶梯式付费标准来认定的。

根据二者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代理费的收费标准包括现金收回和抵押资产收回两个类别,并均按阶梯式付费。其中,在抵押资产收回类别中,1000万元以上按0.5%的付费标准计算;而在现金收回类别中,1000万以上则要按1%的标准付费。

一审按抵押资产收回类别认定代理费,故收回的6000万元执行款,被认定的代理费为30万元。最后,法院判决蚌埠农商行向律所支付代理费30万元。

然而,一审宣判后,蚌埠农商行和律所均表示不服,纷纷提起上诉。

二审判支付代理费74万

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律所在二审上诉时表示,一审代理费的计算标准系适用法律不当。

律所认为,蚌埠农商行所得的6000万拍卖价款,是以现金方式收回的,不是以抵押物的资产收回方式抵付的,故一审法院判决按抵押的资产收回及定额付费的方式与合同不符,其要求蚌埠农商行按现金收回栏及阶梯式收费标准支付律师费。

蚌埠农商行则依旧主张自己不应支付律所要求的代理费,要求二审法院驳回律所的诉求或将案件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蚌埠农商行是否应支付代理费以及代理费如何认定。

双方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及《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基于此,二审法院表示,律所接受蚌埠农商行委托后,依约指派律师就委托案件开展诉讼立案、参加庭审、申请执行等工作。相关合同约定了代理费的计费方式,但未明确约定收回贷款的方式,同时也并未排除通过法院执行拍卖抵押资产方式收回的贷款,故蚌埠农商行以执行拍卖方式收回的贷款应当向律所支付代理费。

对于代理费的具体认定标准,二审法院指出,根据律所提供的双方签订的有关合同,对于变卖抵押资产按《法律顾问合同》附件“现金收回”一栏标准计算代理费。故代理费应按现金收回标准的阶梯式计算方式认定。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蚌埠农商行向律所支付代理费74.1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同时,裁定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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