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黑金生意中消失的生命:有人非正常死亡、或反抗杀人获刑
八孩妈妈的真相在哪里?
作者 | 刘钦文 编辑丨蔡 真 来源 | 野马财经
大家都在等待江苏省委省政府的调查结果。
近日,前调查记者邓飞针对两人结婚证程序问题以及云南“小花梅”、铁链女性和四川李莹的现有特征等方面提出质疑,并表示已将信息提交给相关调查组。“财新网”报道称“铁链女”与李莹母亲曾两度DNA比对不合。
“央视新闻”关于江苏省决定成立调查组的微博转发数已突破五十万+,点赞接近150万+,大众对真相的渴求显而易见。
图源:央视新闻微博
徐州市丰县八孩妈妈事件曝光后,拐卖妇女这条长久存在的罪恶产业链终于被再次摊开在阳光下。深扒之后可见,“小花梅”事件绝非孤例。
从丰县出发,驾车约1小时30分钟便能到达江苏泗阳县姜集村。2000年,姜集村因一起“中国最大拐卖妇女案”也曾引起大范围关注,《检察日报》“中国新闻网”《中国妇女报》等多家媒体在报道中称之为“拐卖妇女第一村”。
来源:高德地图
1992年到1998年,姜集村的郑氏三兄弟从云南、贵州劳务市场,以招工、找保姆为名,以优厚待遇为诱饵,连蒙带骗带绑架,将云、贵、川等地的妇女骗至姜集村,然后以3000-6000元的价格向周边地区批发,贩卖妇女买入地涉及江苏 、安徽、山东、湖南、新疆等地。
一来一往便能获利千元,姜集村的其他人也纷纷瞄上了这门生意。除了郑家人,在当时,姜集村的一百余户人家中,除了两户人家,其余每家都有1-3人参与人口贩卖。
经统计,郑明月参与作案50起,拐卖妇女104人;郑明亮参与作案26起,拐卖妇女56人;郑明光参与较少,参与作案5起,拐卖妇女7人。经查实,姜集村拐卖人口集团涉案犯罪嫌疑人210名,涉及被拐卖妇女560人。其中年龄最大的22岁,最小的只有16岁,部分妇女在拐卖过程中受到人贩子强奸和虐待。
最终郑明月、郑明亮等六名主犯判处死刑,其他十二名案犯分别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据此前通报显示,八孩妈妈小花梅便是在1998年从云南被带至江苏,与姜集村的贩卖链条一致。
六子中四子被卖,获利5.6万元
有人靠拐卖妇女为生的另一面,则是被拐妇女深陷其中,有人被折磨到精神异常、生活不能自理,眼睁睁看着孩子被卖,有人因不屈服被折磨致死,还有人在反抗过程中失手杀人,处境从深山变成了监狱。
在裁判文书网上以“拐卖”“死亡”为关键词搜索,共能得到895篇文书。
图源:裁判文书网
像丰县八孩妈妈类似的遭遇并不少。2017年就有一位女性和小花梅一样被“捡走”,随后按照一年一个孩子的频率生下6个孩子,其中2个孩子死亡,4个孩子被父亲卖掉。
据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发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宁某兵2006年赶集时在街上捡到一位女性如某(患有精神疾病),如某由于精神疾病不能与人进行正常交流,生活不能自理,生活各方面都需要宁某兵帮忙。
宁某兵自述,带回家后其和“如某”一共生育了六个小孩,其中2个小孩死掉了,还有4个小孩被卖掉了,卖掉的4个孩子为3男1女。2009年冬天,如某生下一个男孩,2010年,宁某兵要将小孩卖掉,听到消息后谭某找上门来,以6200元的价格带走男孩,宁某给了小孩的生辰八字,并出具一张收取营养费的收据。
2015年10月,宁某兵又准备将如某生育的一个八个月大的儿子卖掉。最初要价10万元,陈某到宁家后,与宁某兵讨价还价后以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该男孩。据宁某兵表述,“卖得的钱作为其自己与‘如某’的生活经济来源。”
“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往往具有隐匿性,一旦被拐走,妇女和原来的家庭、社会所割裂了,拐卖者采取很多手段,甚至恶劣的违法行为让妇女儿童不能逃走,无法反抗,尤其是被拐卖到比较偏远的地区里,农村里的文化体系和城市里的完全不一样,无论是妇女还是孩子,当进入到当地这样的父权家庭,完全是由男人主导,男人做了什么,如何折磨进行任何违法行为外界是很难及时介入并取证的,很多强奸、伤害等罪行,都被隐藏在家里,完全看不到。”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侯爱文表示。
但遗憾的是,在该案件中,由于现有证据只查明宁某兵拐卖两名儿童的罪行,另外两名儿童的行踪至今不明,最终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
图源:裁判文书网
“拐卖的行为会让女性被剥夺爱情、亲情、健康、希望等等本该属于她的美好。同时也是对女性权益和尊严的彻底践踏,是对女性人生幸福的彻底剥夺,同时这样的家庭也不可能完整,人格会扭曲,孩子们在这样的家庭成长身心也不可能健康。”侯爱文表示。
被拐后的命运之一:遗弃、自杀、被杀
除了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异常女性外,还有许多女性在被拐后,强迫卖淫、嫁为人妻、沦为生育工具。
据2016年9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5年5月16日,熊某均通过杨某某介绍,将一名怀孕妇女唐某容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夏某甲为妻,2015年6月,唐某容在夏某甲家中产下一名男婴。
生产后的唐某容并未得到应有的照顾,而是完全被忽视。唐某容因褥疮形成引起继发肺部感染、肺炎、肺脓肿形成,最终呼吸功能衰竭伴中毒性休克,于8月22日死亡。
据《关于打击拐卖人口、解救妇女儿童的情况报告》记载,该县被拐卖的妇女中,有9名因抗拒成婚,不堪受辱而自杀。在大人乡徐庄村、王井乡王皮村,两名少女都是在卖身的5天之内自杀的。至今尚未查明死者的身份和地址。
姜集村拐卖案件中,1995年6月,19岁的贵州女性甘某被拐卖给淮阴市袁集乡农民姬某为妻,因无法忍受虐待,甘某先后三次逃跑,有一次甚至逃到姬某邻居家的床底下,但均被姬家人抓回,甘某曾在姬家三次自杀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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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女性在生前则遭遇了非人的虐待,甚至连自杀都无法选择。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8月发布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2009年9月,高某涛伙同李某甲将豆某某从家中骗出,先是对其进行了一番殴打,随后又带至一处小树林,两人轮奸了豆某某。轮奸后不算结束,当晚及次日,二人又先后将豆某某带至李某乙处以及郏县三郎庙,欲将其卖给他人让豆某某卖淫,但未成功。
豆某某不是遭遇高某涛黑手的唯一一人。9月18日高某涛和李某丙相遇,高某涛以李某丙曾经骂过他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后又将李某丙强奸,强奸后持刀割开李某丙喉咙,又连捅数十刀,逃离现场。
“有时候法盲比文盲更可怕,从目前披露的这些案例来看,还有此前丰县被拐卖的妇女想要离婚居然被拒绝,当地的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对法律和妇女权益没有基本的尊重,对法律没有敬畏感。违法执法让被拐卖的妇女受尽苦难也不能逃离罪恶深渊,承受更多的痛苦。”侯爱文表示。
被拐后的命运之二:因反抗杀人,从深山到监狱
被拐卖后,难以逃出深山似乎已成为共识。此种情况下,也有女性因想要逃跑而失手杀人。
据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一份判决文书显示,2003年王某通过本村的刘某以6600元收买蒋某为妻,被拐卖时蒋某为未成年,为了防止蒋某逃跑,王家人轮流对其进行看管。
2003年10月10日上午,王家三人出地干活,蒋某与王某的母亲在院子里干活,随后进屋看电视,蒋某祈求王某母亲,表示“我想回家”,王某母亲回答,“你想跑”,便紧紧抓住蒋某胳膊。蒋某挣扎间将王某母亲推下床使其摔昏,见其晕倒蒋某取出绳子准备将王某母亲绑住,捆绑期间,王某母亲苏醒,两人缠斗起来,蒋某用绳子勒住王某母亲的脖子,直至王某母亲不动弹,后又用绳子将王某母亲绑住,并用一块手绢塞住嘴后逃离现场。
蒋某本以为没有人追自己,应能逃离生天。但在逃离过程中,被同村张某的媳妇发现,其跑到小卖部用喇叭喊道,“王某快回家,媳妇跑了”。村子里的张某听到喇叭,又见到一个陌生的女人跑到公路上见车就拦,于是上前,不让司机带走蒋某,随后王家人赶来,一起将蒋某带回王家,发现王某母亲已死亡。
蒋某最初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图源:裁判文书网
“法律明确规定有正当防卫权,还有一种是特别防卫。特别防卫,又称为“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我认为拐卖行为是危险犯,伴随着强奸伤害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而且女性在身体对抗方面是弱势,一旦被拐卖后果不堪设想,所以被拐卖过程中反抗,我认为是符合条件的。但是在我国正当防卫实践中运用很少,主要证据取证方面受限,如果证实被告人此前遭到严重侵害的证据不足时,一般会按照防卫过当来处理。”侯爱文解释。
后经蒋某上诉表示,其行为并未故意杀人,只是为了想跑。“蒋某系未成年女性,被从相隔数千里之外的陕西安康拐卖到山西浑源县为被害人之子为‘妻’,本已身心受到严重侵害。举目无亲,渴望回家,但其被严加看管,无法脱身。在当时的情形下,上诉人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相对较小。”经法院二次审理后仍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改判为3年。
除了出现在裁判文书中的女性,还有许多“非正常死亡”的女性出现在媒体报道中,2016年至今,经媒体报道丰县出现女尸的新闻也有数十起。2022年1月18日,据北青即时报道,徐州丰县一年轻女子抱着孩子在梁寨渊子湖跳湖。女子的遗体在1月16日被打捞上岸,婴儿的遗体是17日上午10点多发现的。
救援队员介绍,渊子湖湖面宽阔,救援队通过声呐定位后,队员乘坐冲锋舟打捞上婴儿,但仅两个月大的婴儿已不幸死亡。经调查,女子是自己抱孩子跳湖,两人均已死亡。
江苏省成立调查组调查解救丰县八孩妈妈不应是终点,而是保障妇女权益、打击拐卖行为的起点。对于“拐卖妇女第一村”和丰县你有何看法?欢迎下方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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