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管公司监管政策大修订:31家市场主体迎新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松绑迎“鲶鱼”入局

保险资管公司应找准业务定位,在管理好母公司资产的基础上,积极拓展第三方业务,加速业务转型,提升境内外资产的主动管理能力。

作者/李丹萍 来源/蓝鲸财经

时隔9年,保险资管公司监管政策迎来全面大修。近日,银保监会下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股权结构、经营原则、监管手段等五大方面强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

据悉,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末,国内已有31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运营,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等方式管理资产总规模约18.72万亿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保险资金的核心管理人,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拟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料后期将迎“鲶鱼”入局,更好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外资保险公司成近年保险资管公司扩容主力军

一般来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或母公司为保险公司。早期,保险资管主要服务于股东或母公司保险资金的投资管理,后顺应潮流逐步进行市场化改革,开始独立接受第三方资金的委托管理,自主性和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日益提升,逐步发展成为全方位的资产管理机构。

2004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下称原规定)出台,2011年、2012年《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先后印发,共同构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监管制度体系并运行至今。

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保险资管行业也迎来了高速发展期,保险资产管理规模迅速增长。十余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保险资管公司机构监管规章制度一定程度上存在滞后、冲突、空白等问题,亟需修订完善。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一大亮点是对外资保险公司设立保险资管公司股权比例进行“松绑”。一方面,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对外发布的“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举措,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另一方面,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不因境内外差异而作出区别对待。此举有助于更好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在股权设计上,新规适当降低保险公司股东总体持股比例上限,要求境内外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50%,在明确保险资管公司是保险资金核心管理人的同时,为吸引包括境外优秀保险公司和资管机构在内的各类股东提供空间。

事实上,随着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2018年以来,外资保险公司成为保险资管公司扩容的主力军,工银安盛、交银康联、中信保诚、安联保险各自成立了保险资管公司,友邦保险也在今年宣布考虑成立独立的保险资管公司。

“未来的竞争态势,是看外资机构本土化的速度和深度,和本土机构国际化的速度和深度”,一位保险机构资管负责人曾向蓝鲸保险分析指出,外资与中资保险资管公司各有所长,而如何发挥优势,快速融合,成为竞争关键。从外资保险资管公司角度而言,依托于股东背景,在海外资管市场拥有长期积累的经验,经历过多种经济周期,具备较强的全球资产配置能力和产品开发能力。

同时,外资资管公司拥有更为成熟的投资决策机制与管理委员会,投资地区、类别也更为细分,据业内人士介绍,如依据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地区、不同投资方向,都有细分。也正是基于此,为在国内设立的保险资管公司提供了更为丰富、细化的经验与策略辅助。

保险资管公司股东拟实行负面清单制

随着保险公司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资金的公司化、专业化管理成为发展的趋势和需求。保险公司筹建资管公司,一方面可提升保险资金运用的专业化水平,拓宽资金运用渠道,进一步改善资产管理能力,另一方面也可确保资产、负债双轮驱动模式的发展平衡,为公司整体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保证。

新规对所有类型股东明确和设定了统一适用的条件,同时严格对非金融企业股东的管理要求。拟实行负面清单制,存在以下七类情况的,不得成为保险资管公司股东,包括股权结构不清晰,不能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公司治理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或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其他可能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秉持长期投资理念,书面承诺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5年,持股期间不得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对于参股家数,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在机构定义上,新规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立足长期投资、稳健投资。对于保险资管行业的未来发展,业内人士大多有着良好预期,认为投资领域不断扩大、数字化建设逐步推进、投资能力持续提升等都给资产管理行业带来新的机遇。高净值客户的私人财富持续增长,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社保基金、基本养老等初步构成了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资产管理业务行稳致远提供了良好基础。

新华资产总裁张弛指出,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相比,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资金管理上有着鲜明特点,主要核心优势体现在大体量长期性资金的管理能力、严格的风险管控能力、稳健获取绝对收益的能力、较好的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能力,以及稳健投资的文化理念和较为稳定的团队管理能力。与此同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也存在营销能力不足、产品结构较为单一、创新能力欠缺等短板。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在业务定位、业务转型、产品体系和市场拓展四个方面提升竞争力。找准业务定位,在管理好母公司资产的基础上,积极拓展第三方业务。加速业务转型,提升境内外资产的主动管理能力,严守风险底线。健全产品体系,形成多样化的产品条线。深化市场拓展,进一步提升市场营销、客户服务、运营体系等环节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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