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瓜!“五洋债案”判罚后5大被告齐上诉,中介责任逃得掉吗?

2021-02-09 20: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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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轰动债市的“五洋债案”又有新进展!一审判决结果出炉不到一个月,五名被告齐上诉,中介的连带责任仍有“砍价”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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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雷晨

编辑 | 卢泳志

来源 | 债市观察


近日,债市观察(ID:bondreview)从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处了解到,在五洋债券侵权赔偿案中,除了五洋建设外,六名被告中有五名在今年1月底均选择了上诉。

 

从上诉理由来看,上诉的中介机构对“连带责任”存在异议,部分认为自身已经勤勉尽责,且一审判决对中介责任的界定或对资本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五洋债欺诈发行案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2017年7月“15五洋债”违约,并触发“15五洋02”交叉违约。次年8月,五洋建设遭证监会罚款4140万元,被外界诟病已久的欺诈发行由此认定。


01

遭索赔7.4亿,判决结果刷新多项纪录


2020年最后一天,“五洋债案”判决结果出炉,487名上诉人索赔金额7.4亿元。

 

一审判决结果显示,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德邦证券及大信会计所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在10%范围内,上海市锦天城律所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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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杭州中院

 

该判决结果的影响力堪称“核弹级”,不仅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证券欺诈民事赔偿诉讼史上诉讼金额最大的案件。


该案件要追溯至2017年8月14日,五洋建设发行的公募债“15五洋债”回售过程中构成违约,并触发“15五洋02”交叉违约,两只债券合计违约规模达13.6亿元,五洋债务危机全面爆发。

 

此事迅速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2018年7月6日,证监会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罚单显示,五洋建设不具备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但却通过粉饰公司报表骗取发债许可。

 

当时,证监会对五洋建设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140万元的措施;相关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254万元;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随后,“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债券停牌。此后,五洋建设连续遭遇多次主体和债项的评级下调,从AA一路调降至C。

 

回过头来看,与大多数公募债不同,“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债券中,个人投资者占了近半成,千名散户被套,甚至一些老手也栽在了五洋债中。

 

据投资者消息,五洋债在最初发行时就有些蹊跷,募集发行时赠送各家机构iPad作为礼物,申购成功还送一台iPhone。五洋建设为了发行债券,发行费用及其它各种支出高达3亿元。


02

上述人对“连带责任”存异议


对于以上判决,今年1月底,该案的六名被告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所和大公国际中,除了五洋建设外,其余五名均选择了上诉。

 

宋一欣律师此前曾指出,五洋债案一审判决后,败诉或部分败诉的一方或多方都将一定会上诉至二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的进程,该案将可能在2021年年中取得生效判决。

 

从宋一欣律师提供的五名被告上诉理由中,债市观察(ID:bondreview)发现,其中4家中介机构均对一审判决中“承担连带责任”存在异议。

 

德邦证券认为:原审判决混淆虚假陈述行为和证监会行政处罚事项,导致以非虚假陈述行为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认定多名原告合同之债己经生效法律文书或破产程序确认,却依据虚假陈述侵权之债判决对该部分原告的合同之债承担连带责任,属法律适用错误。

 

大信会计所认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将本案案由错误认定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判决大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显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直接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上海市锦天城律所认为:一审判决对于连带责任的滥用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和权责利匹配原则,若成为有效先例,必将对金融市场造成致命打击。

 

大公国际认为:对五洋建设财务数据虚假记载的行为不负有任何过错。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缺乏依据,根本上不能成立。即使本案应当考虑“沈阳五洲房产出售事项”,上诉人也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对“承担连带责任”有异议,大公国际和上海市锦天城律所认为自身已经勤勉尽责。陈志樟也表示,五洋债券违约造成原告损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他对五洋建设应收应付“对抵”虚增利润发行债券已经在其职能范围内尽职尽责,并无过错。

 

另外,两家机构还指出,一审判决对中介责任的界定或对资本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其中,大信会计所表示,一审判决实际上是让中介机构对债券投资者提供“刚兑”,使中介机构成为债券发行的“增信机构”,这将会对债券纠纷的有“砍价”空间合理化解、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上海市锦天城律所认为,一审判决对于连带责任的滥用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和权责利匹配原则,若成为有效先例,必将对金融市场造成致命打击。 

 

那么,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如何界定?是否仍有“砍价”空间?


03

逃不掉的中介责任


近年来,上市公司犯错,中介机构被罚的案例不胜枚举。监管层曾多次公开表示,要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譬如,华泽钴镍因在2013年前后的一场重大资产重组案中存在虚假陈述被立案调查。参与重组的两家保荐机构——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同样成为监管对象。

 

2018年6月,国信证券因保荐业务及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处以“没一罚三”共计2800万元的处分。半年后,瑞华会计所也一并被证监会罚没520万元。

 

蒙受损失的华泽钴镍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向华泽钴镍索赔,国信证券和瑞华分别被判在40%、6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5年至2016年9月,雅百特虚增营业收入约5.8亿元,虚增利润近2.6亿元。曾担任雅百特财务顾问的金元证券因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被证监会处分共计4000万元。

 

宋一欣律师表示,证券发行过程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控人与中介机构对信披的审核要求与民事责任很大,新《证券法》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均调高了处罚或制裁的力度。

 

去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施行,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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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证监会发布”公号

 

“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杭州市中级法院在“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一审判决书中这样说道。

 

可以清楚地看出,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如果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不仅会侵犯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自己也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一审判决出炉后,7.4亿元的赔偿责任重重地落在中介机构身上。如今,中介对承担连带责任提出异议并选择上诉。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文末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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