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身份不明客户”交易?山西一地农商行被罚25万!
五年四度被罚

作者:三晋财经汇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山西宁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武农商行”)因涉嫌违法行为被处以25万元罚款,三名相关责任人同步被追责。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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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被罚25万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该处罚决定日期为10月1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市分行作出,处罚事由为“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市分行对宁武农商行处以罚款25万元,同时对三名直接责任人分别作出1.5万元罚款。
这三名直接责任人分别是:高某荣(时任山西宁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平(时任山西宁武农村商业银行行长)、杨某东(时任山西宁武农村商业银行余庄支行运营主管)。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以来,在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及辖内市分行公示的罚单中,约三分之一的违法类型涉及客户身份信息。
除宁武农商行外,太谷农商行、寿阳农商行、芮城农商行、高平太行村镇银行等均曾因“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罚。
此外,浮山农商行、中国银行平鲁区支行、农业银行朔城区支行等机构还曾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受到处罚。
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推进,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分工协作架构逐步形成。不同机构依据不同法律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管。
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等法律开展监管,聚焦货币政策执行、反洗钱与支付清算、金融统计与征信管理等领域。
如《反洗钱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此次对宁武农商行的处罚正是其反洗钱监管职责的体现。

02
五年四度被罚
累计罚款135万
这并非宁武农商行近年来首次受到处罚。
资料显示,宁武农商行成立于1994年,前身为宁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完成改制。注册资本4亿元,法人为高培荣,第一大股东为山西忻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企业预警通数据,2023年该行利润总额为6905.29万元,资产总额74.29亿元,总负债67.31亿元,净资产6.97亿元。
据公开信息梳理,近五年内宁武农商行共受到四次行政处罚,累计罚款金额达135万元,具体包括:
2020年12月,因“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不合规、向内部人发放贷款的利率优于其他人贷款利率”被责令改正并罚款40万元;
2022年9月,因“资产处置不规范”被罚30万元;
2024年1月,因“贷款 ‘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被罚40万元。
2025年10月,因“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罚25万元。
从违规领域来看,宁武农商行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关联交易管理、信贷风险控制和反洗钱合规等方面,反映出该行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方面存在系统性不足。
从处罚主体来看,处罚主体涵盖忻州银保监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忻州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市分行,体现出跨部门协同监管的特点。
从追责方式来看,除对机构罚款外,监管部门多次对时任高管及直接责任人实施个人处罚,充分体现了银行业监管中的“双罚制”原则。
宁武农商行五年四度领罚,暴露出其在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上的缺陷。
在监管“零容忍”信号下,唯有主动补齐合规漏洞、强化全流程风险管控,才能筑牢合规经营的防火墙,守住金融业务的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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