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财险山西分公司被罚30万!两年内同一问题“二进宫”
给投保人回扣,山西这一保险公司被罚30万。
作者:三晋财经汇
7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公布的新增一则行政处罚。
处罚显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虚列费用、用于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被处以30万元罚款,时任车险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王鹏被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返佣”问题上,泰山财险山西分公司并非初犯。
01
历史重演
同一问题“二进宫”
公开资料显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保险”)成立于2010年,是山东首家全国性保险法人机构,由山东省国资委直接管理。作为山东省属国有企业,泰山保险在本地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市场份额稳居前列。
泰山财险山西分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是泰山保险在山西设立的分支机构。
2023年9月,泰山财险山西分公司就曾因相同违规行为被处罚。
当时该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以外其他利益”被责令改正,并处30万元罚款,时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郭林生被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本次处罚由国家金融监督监管总局山西监管局于7月15日作出,并于7月22日对外公布。其违规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时隔不足两年,同一分公司因完全相同的违规问题再次被罚,暴露了该公司在合规管理上的缺陷。
对比两次处罚,本次对责任个人的罚款有所降低(从10万元降至7万元),但对公司的罚款额度维持30万元上限,显示监管对此类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02
保险行业“返佣”屡罚不止
泰山财险山西分公司的案例并非孤例。“返佣”行为在保险行业屡“罚”不止,已成监管重点打击的顽疾。
2024年9月,永诚财险山西分公司因“虚列费用、用于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被要求责令改正并罚款30万元,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同月,永诚财险晋中中心支公司因“虚列费用用于返佣及营销活动”,被要求责令改正并罚款25万元,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两机构合计被罚70万元。
“虚列费用、用于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这种违规操作在保险业内被称为“返佣”,是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根据《保险法》第116条和第16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违反此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国投资协会上市公司投资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支培元曾对北京商报表示,返佣等违规行为让消费者质疑保险交易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降低购买意愿,阻碍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而且,恶性竞争压缩了保险公司利润空间,影响其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削弱了行业抗风险能力,不利于行业长期稳定发展。
泰山财险山西分公司两年内因同一原因两次“踩雷”,无疑为行业敲响了警钟:合规不能流于形式,必须触及根源,方能杜绝“屡罚不止”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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