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提供宣传场所 平安人寿被判赔偿受害人10%损失

2022-01-25 11: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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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因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者提供了宣传场所,平安人寿一支公司惹上了官司。

来源/科技金融在线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判决书,将一“非吸案”受害者张某和平安人寿咸阳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人寿咸阳支公司)间的纠纷公布于众。

经平安人寿咸阳支公司一位保险代理人推荐,张某买了一家公司的金融产品。让人没想到的是,这家公司后来竟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张某的投资款打了水漂。

因平安人寿咸阳支公司曾为这家“非吸”公司的业务员提供宣传场所,同时这名业务员还是平安证券陕西分公司的前员工。于是,张某认为自己的损失跟平安人寿咸阳支公司和平安证券陕西分公司也有关系,因此将二者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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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吸”提供宣传场所惹官司

事情还要从2014年说起。当年12月,张某和一家名叫祥泰公司的企业签订协议书,花了5万元投资了这家公司的一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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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祥泰公司后来被查明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召开项目推介会、业务员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利用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7年,祥泰公司的多名涉案人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入狱,业务员崔某某便是其中之一。

至此,这事似乎跟平安人寿扯不上任何关系,但缘何平安人寿会被牵涉其中呢?

原来,在祥泰公司“非吸”期间,平安人寿咸阳支公司为祥泰公司的业务员崔某某等人提供了宣传场所。同时,受害人张某还是在平安人寿咸阳支公司保险代理人周某的推荐下,投资的祥泰公司的金融产品。

有趣的是,祥泰公司的业务员崔某某,其是平安证券陕西分公司的前员工。2014年3月4日从平安证券离职后,崔某某去了祥泰公司。

因此,在祥泰公司暴雷造成5万投资款打了水漂后,受害人张某将平安人寿咸阳支公司和平安证券陕西分公司告上了法庭,其认为这两家公司对自己的投资损失也有责任。

平安人寿被判赔偿受害人10%损失

一审中,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轻信崔某某及祥泰公司承诺的高额回报,导致其丧失应有的警惕。张某对自身财产的保管缺乏必要的谨慎,其自身的过错是造成自己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

不过,法院进一步指出,平安人寿咸阳支公司给非本单位员工提供宣传场所,且在本单位保险代理人参与的情况下,误导了张某与祥泰公司签订协议书。

因此,平安人寿咸阳支公司对张某的损失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而平安证券陕西分公司既未和张某签署协议、亦未收取任何款项,故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咸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张某5万元损失的10%,即5000元整。驳回张某对平安证券陕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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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受害人张某和平安人寿咸阳支公司均表示不服,纷纷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表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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