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出手,维护网络市场交易秩序,哪些与你有关?

2021-03-29 09: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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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办法》共5章56条,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来源:投融界

作者:若水


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快速壮大,为网络经济增添了更多新活力,在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商品实物与商家描述不符、交易过程中买家个人信息泄露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监管部门尽快完善相应制度,以保障消费者和商家的权益。


在刚刚过去的315晚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共5章56条,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们主要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对经营者的要求两个方面来看。


一、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自动续费现象


作为消费者,你是否有过这样的体验?在各社交、娱乐、消费平台办理会员,经常会被系统推荐选择“自动续费”选项,缴费后,经常忘记取消,直到被每月自动扣费扣了好几个月之后,想取消却发现找不到取消的续费的选项,操作非常麻烦。


针对此类现象,《办法》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2、个人信息保密


生活在这个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个人信息隐私开始变得极为奢侈。我们每天都能接到各种广告电话,包括房产销售、理财产品、教育产品等涵盖各行各业的推销,不胜其扰。


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办法》给出了“网络交易”领域的新细节:


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这就打破了一个集团公司内部数据流倒来倒去,一波客户信息被好几个“兄弟公司”分享的局面,也能让消费者在提供个人信息时,能多一份保障和安心。


二、对经营者的要求


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办法》中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1、对网络直播经营者的要求


针对网络交易新业态监管问题,《办法》要求,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或许您在观看电商平台直播的时候有注意过,平台上有直播回放功能,可以观看过去已发生的直播视频。《办法》提出明确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3年。这一规定减轻了消费者的负累,也需要直播企业或有直播销售渠道的企业引起重视。因为,在出现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时,倘若直播服务提供者不能提供3年之内的视频,则直接对自身产生不利。




2、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符合以下情况的,不需要进行登记:


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


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3、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


如果你是经常网购的消费者,一定遇到过商家虚假宣传、实物与描述不符等问题;也一定遇到过在提交中/差评后,商家致电要求修改评价的问题。目前市场上,已经有了一些电商平台开始弱化中差评的趋势。《办法》针对网络交易生态中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补充规定。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不得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得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不得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三、结语


经营者开展创业、在行业中摸索、获取更多市场机会,要在遵纪守法、遵从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公平竞争。现代企业的合规已经做到微观技术层面,企业创新不仅要在法律法规范围之内,更要在社会责任容忍范围之内。


网络市场的交易秩序,在监管部门已经发力的前提下,需要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维护,良好的购物环境,需要规范的制度以及配合制度的参与主体来共同打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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