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存款不见了,银行是不是一定得赔
个人“存款失踪”,大致上有五种情形:一是贴息存款被骗走,二是信息泄露被盗走,三是快捷支付被转走,四是存单质押被冻结,五是购买产品被迷惑。
个人“存款失踪”,大致上有五种情形:一是贴息存款被骗走,二是信息泄露被盗走,三是快捷支付被转走,四是存单质押被冻结,五是购买产品被迷惑。
“乱花渐欲迷人眼”,“存款失踪”竟然还这许多花头,咱老百姓大概看得也是醉了吧!不过,醉了就醉了,大家更关心的问题是,这些形形色色的“存款失踪”,究竟该由谁来负责?
有人主张,银行是强势的一方,发生存款失踪的银行,应无条件地为储户垫付存款。很多储户也想当然地以为,存款本身是存在银行的,业务办理也在银行场所进行,出了问题由银行负全责。这种认知似是而非,忽略了银行和储户在储蓄合同中的平等主体关系。
的确,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人权益,但储户及其他相关方同样也应尽到责任,这里边的法律关系是挺复杂的。那么问题来了,银行、储户及其他相关方,各自应该有什么样的责任?
上述“存款失踪”的五种形式各不一样,每种形式中也有不同的情形,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在“贴息存款”形式中,如果储户自己为了高额回报,将银行卡、密码等交于资金掮客,导致存款被骗走,则应承担主要责任。如201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因此终审判决由储户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如果储户本人并未泄露密码等信息,而是犯罪嫌疑人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通过非法手段将储户存款直接划走,那么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
2.在“信息泄露”形式中,如果储户自己未妥善保管自己的卡号、密码等信息导致银行卡被非法克隆,那么应自行承担责任,除此之外主要责任应由银行承担。之前银行卡采用磁条卡技术,卡片信息相对容易被复制。银行应加大金融IC卡的推广,储户也应尽快将磁条卡换成IC卡,从技术上减少被克隆的可能。
3.储户存款因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快捷支付存在漏洞被转走,第三方支付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与银行无关。当然,储户自己也应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和手机等物品。很多人对此认识不清,总以为银行账户的余额少了,就一定是银行所谓,这容易导致维权对象错位。
4.存款因办理存单质押被冻结的事情,2014年曾发生在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此事实质上是储户与借款企业之间的一种民间借贷,储户应认识到高收益之后的高风险。尤其是在当前情况下,尽量少参与这样的借贷行为,哪怕相关企业将其包装得天花乱坠。
5.至于“存款变理财”“存款变保险”等等,媒体也曾报道不少,还是得一分为二地看。如果银行员工误导销售,导致存款变味、变形,那么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事实上,很多时候储户事先知情并签署了相关合同,后来因收益未达预期等因素想悔约,那么应对自己的投资理财行为负责。
其实,银行和储户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往往会遭遇两难的选择。如果过分加重银行责任,不利于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如果过分加重储户责任,不利于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去年,媒体报道了一起重庆储户被判刑四年的案例。这位储户受30%的高息诱惑,将钱存入银行后被不法分子全部骗走,之后法院认定他与不法分子勾结,诈骗银行。法院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储户泄露密码给不法分子并因此定罪,过于草率。但这其中也反映出,有一部分人可能会以此为手段进行犯罪,这其中的确存在道德风险。

当然,无论在何种情形下,考虑到普通储户在记录证据方面的弱势,应实行举证倒置,即举证责任主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方,主要由他们而不是储户来证明自己清白。但如果银行已经证明自身尽到责任,未发生违法违纪、侵犯储户权益行为,那么由储户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
此外,监管部门的职责也不能缺失。相关部门应督促银行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护好存款人合法权益。对涉及严重违规的银行和银行员工,监管部门应与相关单位一起依法追究责任,严惩不怠,正风肃纪,以儆效尤。
(本文节选自《有趣的金融》,董希淼著,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7月出版)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作者:董希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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