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历史上的三次大剥离是指什么?

2018-09-12 17: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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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对于四大金融管理公司的成因,众所周知是由于我国银行历史遗留下的不良资产,而不良资产剥离的概念也是在时代下应运而生,历史遗留下的巨额不良资产,拨给金融管理公司,再由金融管理公司来进行分离,进行处置,随着时代的发展,不良资产剥离或将成为历史名词...

对于四大金融管理公司的成因,众所周知是由于我国银行历史遗留下的不良资产,而不良资产剥离的概念也是在时代下应运而生,历史遗留下的巨额不良资产,拨给金融管理公司,再由金融管理公司来进行分离,进行处置,随着时代的发展,不良资产剥离或将成为历史名词...

  第一次剥离:

1999年,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并规定存续期为10年,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处置相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当时财政部为四家公司各提供了100亿元资本金,央行发放了5700亿元的再贷款。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向商业银行和国开行发行了8200亿元的金融债券,利率为2.25%。这两个数字加起来,意味着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贷款和发债筹集到1.39万亿资金,全部用于按照面值购买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即为第一次不良资产剥离。此次剥离后,商业银行将1.39万亿基本不可能收回本金的贷款资产,转换成了8200亿元可以定期收到利息的债券以及5700亿元现金。

  第二次剥离:

2004年5月22日,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进行了第二次不良资产剥离。这次剥离的特点是部分资产不按账面价值转移,而是由财政部给出一个“适宜的价格比例”。2004年6月21日,信达以账面资产50%的名义价格获得了中国银行、建设银行2787亿元可疑类不良资产的批发商资格。再加上信达2004年的收获,以及在2005年年初,建行向信达剥离的569亿元损失类不良贷款,还有正在准备上市的交通银行也向信达剥离了650亿元可疑类不良贷款。最终,信达与东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从建设银行剥离的1300亿元可疑类贷款批发给东方。此次剥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商业银行上市而美化其资产负债表。此次剥离不同于第一次的政策性剥离被定位为“商业性剥离”。因为第二次剥离的不良资产形成的时间短,贷款决策的商业化程度较高,贷款分类标准更明确,贷款手续也相对规范——总之就是更值钱点,所以要卖个好价。

  第三次剥离:

2005工商银行4500亿元可疑类贷款分作35个资产包,按逐包报价原则出售,华融公司中标226亿元,信达公司中标580亿元,长城公司中标2569亿元,东方公司中标1212亿元;工商银行2460亿元损失类贷款委托华融公司处置。所以,三次总共剥离的不良资产金额是大约2.2万亿。

通过这三次剥离,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有了显著的下降, 不良资产也由此进入一个稳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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