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优车以损害商誉报案,吴学益律师称打击报复

2016-05-24 21:01:40
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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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4

北京君本律师事务所吴学益律师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名举报“专车第一股”神州优车的事件再起波澜。

北京君本律师事务所吴学益律师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名举报“专车第一股”神州优车的事件再起波澜。


5月19日,神州优车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保税分局报案,称吴学益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目前案件已经获得受理。不过案件受理地点并不是吴学益律师所在的北京,让众多网友议论纷纷。



5月23日上午,吴学益向野马财经转发了他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中发表的《关于举报神州专车的一事的再次声明:绝不接受威胁恐吓》,同时表示:“针对神州专车对本人的指责及到公安机关控告本人涉嫌构成侵害商业罪一事,迫不得已,发声证明,以正视听”。


在这次声明中,吴学益律师称在《举报信》发布后反响巨大,接到了骚扰电话甚至人身威胁电话,为了自己人身安全,更为了避免连累家人,他删除了微信文章,并,表示不接受任何采访,不再公开回应。但此次神州优车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其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不得已再次发声。


野马财经就此份声明询问神州优车方面,对方没有回应。


吴学益律师在接受《法制日报》的采访中表示,“神州专车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保税分局报案,控告我涉嫌构成侵害商誉罪。这是明显的打击报复。”


据《法治日报》报道,此前的4月13日,神州优车针对挂牌期间互联网上出现的攻击诽谤文章,已起诉两位自媒体人和两家公司,已于4月12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已获得受理立案。


5月17日,吴学益《神州优车新三板挂牌申请文件严重违规的举报信》一出,神州优车很快给出了官方回应,但是没有针对《举报信》中提出的六大问题作出回答。


神州优车对于《举报信》的回应


但隔了两天,神州优车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吴学益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神州优车称举报律师恶意中伤,举报律师却表示自己有理有据。


实名举报,底气何来?


《举报信》一出,网上就有不少质疑的声音。质疑的重点在于,吴学益律师之前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业务,本身并不是研究新三板这块的,实名举报让人怀疑其动机。


在一篇质疑吴学益律师的文章中说道:吴称因为“从事律师职业”,所以“关注新三板法务问题”,因为“身边朋友开专车”自己从中“发现个别专业问题”,所以才举报,为的是“维护投资人权益和社会公众知情权”、“更好开展服务”和与同行“讨论新三板法务问题”。有细心的网友发现,在吴律师之前的职业生涯中,几乎没有与新三板或者专车业务的交集,在一家公司上市的当口,以这样一种方式“讨论新三板的法务问题”,令人对其逻辑和动机都打上一个巨大的问号。”


就此问题,野马财经采访了吴学益律师,他表示,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在券商朋友建议下,开始逐步关注新三板,希望开拓新的研究和执业领域。同时现在互联网比较热,也一直关注,专车领域更是社会热点,加上周围有一些开专车的朋友,经常找我咨询。所以对专车相关法律政策也做过不少研究。不清楚什么是所谓跟专车业务没有交集。”


他还表示,即使是做新三板业务的律师,涉及的企业是各个领域都有,甚至遇到的每一家要挂牌的企业都属于不同领域,甚至新领域。


同样,在另一篇质疑吴学益的文章中表示,从吴学益律师的朋友圈、微博、个人公众账号个人中,涉及新三板的内容很少,很难看出吴学益律师是对新三板方面有足够深研究的人。


文中还称,吴学益律师称自己有专门的团队专业做新三板。并附有微信对话截图。



不管吴学益律师对于新三板有多少研究。但对于神州优车来说,面对律师实名举报举报,虽然发了一篇声明,但是却没有正面回应质疑,而是直接向警局报案,这样的做法在挂牌关口是否是最佳方式还不得而知。


《举报信》中所列举的问题,到底有无依据?


《举报信》中指出了神州优车存在的的六大问题,其中有一条是对商业模式的描述存在明显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吴学益律师称神州优车的B2C模式属于重资产,而不是神州优车宣称的轻资产模式。


吴学益律师对野马财经表示,之前在跟企业客户合作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帮助他们从各个法律角度论证商业模式是否合规。


野马财经就此问题采访了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鹏和律师,他表示,券商认为神州优车不购置车辆,只是租赁车辆(尽管是从关联公司租赁),从类似角度认为是轻资产模式;举报信则从神州优车又租车又养人,所以是重资产模式。所以,这个轻重资产之争是相对的。


同时,闫鹏和律师认为,“轻重资产”、“规模效应”、“B2C模式”定义,这些争执不属于法律概念上的争议,更多是经济学中的相对概念。


在这六大问题中有一个问题是盈利预测虚假记载,吴学益律师认为对于目前已经亏损的神州优车,它的B2C模式会随着规模越大亏损就越大,闫鹏和律师表示,如果神州优车规模和市场占有率达到一定程度,的确会有其他基于规模之上的盈利模式。


对于吴学益律师质疑神州优车在盈利上有虚假性描述,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说,其他第三方是否认可公司的盈利预测,本身并不能反证盈利预测存在误导或虚假性陈榜。


而《举报信》中提到《公开转让说明书》违反具体业务规则,闫鹏和律师表示:


大部分也都是方法论上的“定量之争”。券商和挂牌律师的理解尺度与举报律师理解不一致,并不意味着券商就完全错了。但的确这个项目的中介机构工作有不够严密的地方,才会让人挑出毛病。


同时,在《举报信》中,吴学益称,神州优车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存在五大法律问题:把与共享经济无任何关系的商业模式描述为“汽车共享平台”、“出行共享平台”存在明显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引用由自己提供数据、得出漏洞百出结论的所谓研究报告,对市场份额的描述、盈利预测存在严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根本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商业模式属于非法营运,直接违反交通部和多地现行法律规定,不具备运营资质,持续经营存在严重法律障碍;不具备任何增值电信业务。


对于这种表述,闫鹏和律师向野马财经表示,相对于新三板市场的挂牌标准和监管政策而言,问题没有那么严重。


而对于神州优车来说,闫鹏和律师表示,真正需要担心的是经营资质和行业监管政策问题。


这场举报律师和神州优车的博弈,闫鹏和律师说,这个事件凸显了挂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如实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性。遵守业务规则是挂牌的基础。


对于吴学益律师实名举报神州优车这件事,接受野马财经采访的法律界人士看来,每个公民都有举报权,如若神州优车本身真的存在问题,举报这事相当于提醒了一下监管机构和新三板市场的投资者;其次,也对新三板市场更加规范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就目前的公开资料判断,应该是不涉及损害商誉。


然而,面对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或许需要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相关法律机构给出一个明确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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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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