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数量不得超过2家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独角金融(微信公号:uni_fin)讯,银监会最新起草的一份文件,对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身份画出明确限定。该文件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2017年11月16日,银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中明确指出,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意见稿在13条提出,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主要股东的定义为,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此前,中国银监会主席郭树清曾表示,近年来银行业已经实现股权多元化,下一步要继续深化银行业改革,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现在的突出问题是一些银行股东发挥作用不到位,存在隐瞒股权、代持股权等问题,未来要特别重视董事会的建设和独立董事的选拔。
目前,民营系资本入股商业银行者众多。
2002年进入金融机构的沙钢系除了持有8.18%张家港农商行,此外还参股了中原银行和苏州银行。
长期占有民生银行第一大股东位置的希望系还持有保定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的股份。
新湖系对盛京银行、中信银行分别持有5.18%、4.74%的股份,还通过竞拍获得温州银行3.5亿股,成为该行单一最大股东。
与此同时,今年以来,多家公司紧急转让商业银行股权。丰乐种业(000713.SZ)、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徽商银行(3698.HK)股份;方为湖北航天化学技术研究所转让湖北银行股份,还有锦州州银行(0416.HK)、上饶银行、江西银行等超过20家银行股份被密集转让。
风险提示:
本网站内用户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版权声明:
此文为原作者或媒体授权发表于野马财经网,且已标注作者及来源。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或媒体获取授权。
本网站转载的属于第三方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及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擅自转载使用,请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如对本文内容有异议,请联系:contact@yemamed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