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清华大学教授、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吴晓灵在上海举行的2016年陆家嘴论坛演讲时表示,在监管上应该实行穿透式的监管,要看到最终投资人和融资人,只有这样才可以分清楚投资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够真正的落实投资人适当性原则,缩短风险链,减少系统性风险。




她进一步解释到,在落实投资人适当性原则、控制信用链上有两个原则,一个是严格控制银行直接投资计划,如投资要按全额占用资本金。此外还要鼓励银行持基金管理牌照,缩短信用链。如果银行在这个信用链的基础上持有基金管理的牌照,募集的钱不是银行自己吸收的存款,而是基金投资人的钱,信用链就会缩短很多。


以下为现场文字实录:


谢谢主持人,我们这一段的题目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创新与宏观审慎管理体制。我讲一个观点,我们在去杠杆、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的过程当中,大家最担心的是会不会出现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怎么产生呢?从宏观上来看,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根源是经济结构失衡和宏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失调。从微观上来看是市场主体、企业、金融产品的信用杠杆加大和信用链条的延长。应该说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我们的宏观上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条件还没有。中国在目前的情况下还不会出现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但是如果要把握的不好,小的矛盾积累会导致大的风险产生。


基于这样的认识我提出一个观点,金融产品创新应以满足社会投融资和风险控制的基本需求为主。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缩短信用链,降低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实体经济对金融工具的需求是非常有限,需要票据来延期支付,需要股票来筹集股本,需要债务工具来借债,需要风险的期权,期货管理风险,如此而已。但是到现在为止,我们的金融产品非常复杂,金融专业人士都弄不明白,怎么让投资者、市场大众能够控制风险呢?因而,让金融产品回归为经济实体服务、简约透明,是我们未来改革的方向。创新并不在于花样有多少,而在于能不能不断适应市场主体对你的需求。我们在监管上就应该实行穿透式的监管,要看到最终投资人和融资人,只有这样才可以分清楚投资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够真正的落实投资人适当性原则,缩短风险链,减少系统性风险。


拉大信用链的活动有什么呢?银行如果集合投资计划就会拉长信用链。银行如果投资分级基金的话,不但拉长了信用链,同时也加大了杠杆。因为资产管理人和投资人掌控了更大的资金。再有就是基金的基金,这也会不断地一再地形成宝塔式的延长链。控制信用链的原则,我想提两个,一个是严格控制银行直接投资计划,如投资要按全额占用资本金。为什么提这么严格的要求?就是因为银行涉及众多的存款人,而且银行是创造信用货币的。银行正因为有双重功能,因而受到政府和社会过多的保护,保护多的控制就应该更加严格。对于基金的基金,如果涉及到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应该实行穿透性原则,确保是合格的投资人。此外还要鼓励银行持基金管理牌照,缩短信用链。如果银行在这个信用链的基础上持有基金管理的牌照,募集的钱不是银行自己吸收的存款,而是基金投资人的钱,信用链就会缩短很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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