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备案新政:胳臂拧得过大腿吗?为新三板拼了!

2016-09-07 18: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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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7

2016年9月2日下午,股转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但是这只是股转公司的政策放宽,对于文件中提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而言,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策放松。


2016年9月2日下午,股转系统机构部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解答”针对近期新三板企业投融资受到私募备案监管的严格要求而造成的融资缓慢、融资效率低下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这一文件的出台对于新三板企业而言算是政策利好,毕竟之前出现了很多因为投资机构未完成管理人登记或者基金备案而一直耽误的融资计划,自此有部分新三板企业的融资计划可以顺利推进了。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但是这只是股转公司的政策放宽,对于文件中提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而言,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策放松,因为私募机构的监管者是证监会下设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而当下这段时间正是私募基金受到严格监管和筛查的时期,所有私募基金都必须完成备案,基金管理人都必须进行管理人登记。未经备案的私募基金不能对外投资。因此新三板如此放松私募参与申请挂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的规定,从私募的角度看并未有何明显的影响。以下分情况讨论“解答”的可行性: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身参与申请挂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的,其完成登记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


此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指的是未完成管理人登记的机构,从法律角度讲,该机构只是一家普通的法人企业,法人利用自己投资新三板,只要满足新三板合格投资人标准即可(根据证监会最新意见,机构投资者要满足实缴资本满足500万人民币要求,需要机构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单独拿出来说明没有完成管理人登记也可以投资新三板,其实这样的规定没有必要。


(2)已完成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参与申请挂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的,其完成备案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


根据“解答”的要求,对于已经具备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机构,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可以在未完成备案的情况下参与新三板投资。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基金未完成备案就参与新三板投资,是否违背了基金业协会对于先备案完成才可对外投资的要求,从而造成违规,最终影响基金实际参与新三板融资?我们认为这样操作风险性还是很大的。


胳臂拧大腿


目前关于私募基金必须完成备案才可以投资的要求来自于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指引1”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虽然“指引1”是针对契约型基金,在其余两个指引中并未如此明确规定,但在其余两个指引中提到了“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这样规定便将所有私募金全部涵盖在内,必须完成备案才可以投资,否则将会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因此我们认为股转的这一“解答”其实并不能从实质上解决三板企业融资效率低的问题,如果能在私募监管层——基金业协会的层面出台针对新三板投融资的特别规定,实际意义和可操作性会比股转的“解答”更强。


股转领导也着急


自股转系统2015年3月20日发布《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后,参与新三板投资的私募基金备案就成为了必备条款。按照“问答函”的要求,无论是在企业申请挂牌环节、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环节,或者是挂牌公司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环节,都要核查参与其中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可以看到“问答函”发布的时期正是新三板市场历史上最为火爆的时期,投资机构纷纷将投资目光投向了新三板,甚至是设立专门的新三板基金。这样火爆的市场环境下,操作不规范的机构和基金势必会引发后续的风险,因此监管层及时出手要求参与的私募基金备案也是情有可原。但随着新三板市场的逐渐趋冷,市场交投不活跃逐渐成为了常态。加之监管层对私募机构的监管趋严,出台一系列针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措施,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效率较之前大打折扣。很大一部分挂牌企业因为参与认购的基金尚未完成备案而将融资时间一拖再拖,造成企业不能按照自身计划融资发展业务,造成企业融资受阻,发展受限。


在这样的背景下,股转系统出台这一“解答”,目的明确,避免因行政监管给挂牌企业融资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帮助挂牌企业顺利推进融资计划,继续发挥新三板对于企业融资、快速发展的利好作用。这样一篇良苦用心能否能够获得基金业协会的支持我们拭目以待,毕竟私募的监管权限在基金业协会手中。但股转系统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及时做出改变,这本身就是值得点赞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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