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点真话丨中国保险业需要直面的八个问题(上)

2018-04-10 14: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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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引子一个时代,一段铭记。4月8日《今日保险》就未来行业焦点问题抛砖引玉,引来网友胡栾平连夜赶出《中国保险业需要直面的八个问题》万字长文,更为具体的阐述了他所理解的行业八大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时代见解中,任何有的放矢的观点都值得一读。

1

如何重塑监管与发展理念


如何妥善协调监管和发展的关系,始终是摆在保险监管机构面前的一道难题。


从理论上讲,监管是保险监管机构的基本使命。由于保险市场存在着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现象,各国政府均建立了比较严厉的保险监管体系,对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产品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各种禁止性经营行为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对保险监管机构而言,要履行好监管职责,就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监管规则并严格落实监督责任,确保保险市场运行的“规范”和“风险可控”。


然而,在现实的保险市场上,保险监管机构除了要履行监管职责,同时还承担着引领保险市场发展的重任。


特别是在新兴市场国家,由于保险业基础薄弱,保险监管机构推动保险市场发展的激励更为突出。这也意味着,保险监管机构可能会为了追求“业务规模”和“增长速度”等发展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保险公司的“创新探索”,并或多或少地放松“合规性”的边界。在这种情形下,保险监管机构在监管与发展的目标之间难免会产生冲突。


回顾过去20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中国保监会作为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下的保险主管机关,自诞生之日起就被赋予了引领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使命,这种“出身背景”也决定了其始终无法回避监管和发展理念冲突的牵绊。


在中国保监会成立之后不久,我国保险业就面临着加入世贸组织所带来严峻考验,保监会也因此不得不考虑如何利用世贸规则保护和促进国内保险市场的发展,从而让民族保险业逐步适应“与狼共舞”。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逐步实现全面对外开放,如何改变保险业基础薄弱、能力有限、发展滞后的面貌,增强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存在感”,很自然地就成为了行业主管机关的内在诉求。


也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十条”)应运而生。


这两个由国务院出台的支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外部环境,为保险业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空间,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微观市场主体对保险市场的理解方式。


在“以发展为第一要务”、“通过监管促进和保障发展”的宽松政策环境下,金融、地产、地方国资等各路资本纷纷涌入保险行业,希冀在这一行业快速成长时期“分得一杯羹”。


大潮来袭,泥沙俱下。少数保险公司以创新之名不断试探着监管机构的容忍底线,特别是在公司治理、产品条款和费率、保险投资等领域,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


对于保险监管机构而言,尽管近些年来在保险监管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然而,由于多年来所形成的“父爱心态”,对行业积聚和蕴含的风险缺乏足够的警惕性,在监管的执行中也存在着“宽、松、软”的情形,部分偏离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监管目标。


2018年3月公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做出了重大部署,主要改革内容包括:


第一,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集中整合监管资源,落实功能监管并加强综合监管;


第二,分离发展与监管职能、分离监管规制与执行职能,将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使监管部门专注于监管执行,提高监管的专业性有效性;


第三,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奠定重要基础。

这次改革是对过去20年来我国保险业监管体制的重大修正和完善,它把保险业的发展和监管职能彻底分离,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监管机构自身无法克服的难题。


经此调整,我们也期待中国保险业能够在新的保险监管体制下实现监管和发展的有机融合。


2

如何实现营销员管理体制突破


营销员体制改革无疑属于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中的“硬骨头”问题。


近十余年来,尽管保险监管机构先后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保监发〔2010〕84号)、《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2〕83号)、《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91号)等多个文件,但是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并没有取得预期中的效果。


为什么要推进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从目前来看,监管与实务部门已基本对改革的动因达成共识。


第一,保险营销员用工方式不符合《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商登记管理规定,不利于保障保险营销员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险营销员名为保险代理人却不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看似保险公司员工却不是真正的员工,这种尴尬的社会地位也带来了诸如双重税收、社保缺失等问题


第二,现行保险营销体制中的“招募式”增员机制和“级差式”团队层级管理模式,与国家工商部门认定的传销模式类似,一旦被不法分子非法利用,极易蜕变为非法传销活动。


第三,现行保险营销体制无法走出“人海战术”的粗放营销模式,始终摆脱不了“广增员、高脱落、低素质、低产能”的怪圈,这种掠夺性的人力资源开发模式已经威胁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并给保险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如果说,在1992年个人代理人制度被引入国内之时,可被视作保险营销领域的“先进生产力”,对彼时寿险市场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助推作用,那么,在二十多年以后的今天,这套几乎一成不变的营销模式已经疲态尽显,不能很好地适应不断变革的经济社会形势。特别地,在中央坚定地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追求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背景下,营销员管理体制问题理应作为新时期保险业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然而,我们也应该对营销员体制改革的难度进行充分的估计。


根据保监会官方披露的数据,2017年底我国保险营销员规模达806.94万人,较2016年底增加149.66万人。面对规模如此庞大的职业群体,任何细微的利益调整都可能掀起波澜,更别提激进的“改弦更张”。


不仅如此,目前国内的保险营销员主要分布在前几家大型寿险公司,它们或者已经是上市公司,或者正在为上市做准备,对公司的市场价值极为敏感,在缺乏有效的替代性营销渠道的背景下,改革现有的营销员体制可能会“引火上身”,而维持现状至少是一个不坏的选择,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还能形成对中小寿险公司的竞争优势。


在这种背景下,要实现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的实质性突破,就必须遵循激励相容的原则,统筹谋划,综合施策,稳步推进。


一方面,监管机构要充分考虑到保险营销员和大型寿险公司的利益诉求,引导它们主动渐进调整,不搞“休克式疗法”。


另一方面,监管机构也要出台政策鼓励保险营销渠道的创新和探索,并积极培育保险中介市场,逐步降低保险营销员在整个保险营销渠道中的保费收入比重,提高其他营销渠道的效率,用时间换取改革的突破。


3

如何稳步推进商车费率改革


如果把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称作一次“闯关”的话,那么当下正处于“闯关”的关键时期。


车险业务是我国财产保险的第一大业务,业务收入在财产保险市场的比重长期超过70%(2017年为71%),重要性不言而喻。过去这些年来,尽管我国汽车行业一直处于蓬勃发展过程中,但很多公司的车险业务却处于“赔本赚吆喝”的状态,最近几年车险亏损情况更为严峻。


导致这一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我国车险费率过去处于监管机构的管制状态,其厘定机制不够科学,不能全面反映车险业务的实际风险成本,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和创新活力也没有得到有效激发。


为了扭转车险市场上的普遍亏损局面,同时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2015年保监会启动了新一轮的车险费率改革,旨在通过政策逐步扩大财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形成高度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让车险费率的价格信号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然而,商车费改绝非简单地上浮或下调车险的费率,而是生成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属于综合性和整体性改革,也是保险业深化改革中最核心、难度最大的“硬骨头”之一。


车险费率一头影响着众多财产保险公司的车险产品供给,一头关系着广大车主们的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者众。


对于大部分符合经济理性的车主而言,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能够降低其平均保费成本,并有助于建立基于风险行为的激励性定价机制,因此他们对费率改革是持欢迎态度的。


然而,对于众多财产保险公司而言,车险业务具有高度同质性,差异化成色不足,车险市场也属于典型的“红海市场”,竞争激烈,血腥残酷。


监管机构实施行业统一费率的背景下,很多公司都习惯于把“价格战”作为主要竞争手段,一旦费率市场化启动,“价格战”只会更加更加激烈。事实上,这种情形正是2003年所启动的那一轮车险费率改革的真实写照,由于恶性的价格竞争已经威胁到所有车险经营者的整体利益,也违背了监管机构的改革初衷,最终这一轮改革以行业出台统一条款和费率而告终,车险市场重新回到了改革的起点。


此后的近十年时间里,车险费率改革长期就处于这样一种“困局”之中:不改革的话,车险市场无法适应行业内外不断升级和变化的需要;但改革的话,行业很有可能出现各家公司开展恶性价格竞争、监管机构不堪承受之重的结局。


2015年所启动的第二轮车险费率改革,是新时期我国保险业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与上一轮车险费率改革相比,这一轮改革至少在以下方面有着明显的进步。


一是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对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有着更强的适应能力和应对能力。过去十多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市场化进程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各家公司的市场化意识不断提高,对市场竞争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在面对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时,有着更强的主动性。


二是这一轮车险费率厘定机制有了更强的科学性。得益于这些年来的车险数据积累和精算技术的进步,保险公司在车险定价中有了更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差异化定价能力。


三是监管机构对于改革的节奏、重点、配套措施等方面的把握更为成熟,对于出现新情况的应对能力也更加老练,这些都确保了改革基本在朝着预期目标顺利推进。

从目前最新的进展来看,这一轮商车费改已经进入第三个阶段了。在改革的过程中,一些老问题依然存在。比如,恶性竞争的痼疾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违规违法竞争的乱象依旧存在,少数公司的偿付能力已经受到威胁,等等。


可以预见,在改革的持续推进中,很多保险公司将会面临“没有最残酷,只有更残酷”的经营环境。对监管机构而言,眼下也正是与市场“角力”的关键时刻,如果不抱着“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决心,并积极稳妥地坚定向前推进,那么车险费率改革很有可能前功尽弃。


4

如何破解中小保险公司发展困局


在经过四十年的改革开放之后,中小保险公司已经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显示,2017年底,我国共有保险公司170余家,其中人身保险公司86家,财产保险公司84家。从保费收入的市场份额来看,2017年,前十大人身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占比超过70%,而前十大财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占比超过了80%。也就是说,无论在人身险市场还是财险市场,前十名之后的中小保险公司的平均市场份额都不到0.4%,市场影响力十分有限。


如果仅以市场份额来评价一家保险公司的存在价值,显然是偏颇的。在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上,中小保险公司的价值至少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从保险经营主体的分布来看,中小保险公司的数量庞大,占据了全部市场主体的绝大部分;


第二,中小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具有多样性,可以丰富保险市场的供给,并且能够发挥“船小好调头”的优势,满足一些细分市场上的需求;


第三,中小保险公司天生具有“创新”的基因,更易于紧跟时代潮流,实现产品、业务、技术和体制方面的创新,进而激发保险市场的活力;


第四,中小保险公司能够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并在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因此,构建一个适合中小保险公司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对于丰富和优化保险供给,有着积极的意义。


然而,从目前我国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处境来看,却不太乐观。


在人身保险市场上,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统计,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中小寿险公司(市场规模前七名之后的公司)的行业利润占比分别为20.14%、23.2%、19.32%、15.4%,出现了明显的下行趋势。


另据统计,2017年,29家寿险公司处于亏损状态,这些公司几乎都是中小寿险公司,部分公司连续出现亏损,生存堪忧。


在财产保险市场上,在严监管不断升级、商车费改持续深化、各路资本竞相杀入的背景下,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日子也越发艰难。


统计数据表明,2017年,72家非上市财产保险公司中有28家出现了亏损,而这些公司基本上也都是中小保险公司。亏损,似乎成了中小保险公司难以突破的魔咒。何时才能扭亏脱困?却成了可望而不可即的彼岸花。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中小保险公司持续大面积亏损,其丰富保险市场供给的作用将无法得到充分发挥,而这种局面也不是监管机构愿意看到的。


探究中小保险公司经营困局的产生原因,我们可以发现,其自身的原因更具有决定性。

 

比如,很多中小公司盲目追求全国布局、做大规模,希冀复制一些大公司的成功模式,未能开拓属于自己的细分市场,未能坚定地走专业化的特色之路。


还有,一些中小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也存在着诸多“欠账”,导致控股股东滥用权力、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内控审计管理弱化、薪酬考核机制不到位等问题。


另外,一些中小保险公司的股东对保险业经营规律缺乏足够的认识,看重眼前的短期利益,缺乏“俯下身来深耕细作”的决心和意愿。

然而,我们同时也应该注意到,要破解中小保险公司的经营困局,监管机构不能完全将其交给市场,而是应该承担起积极的政策引导和扶持作用。


具体来说,监管机构可以在市场准入环节引导中小保险公司股东更多地了解保险业经营规律,并结合中小保险公司的经营特征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以及在不影响市场公平的前提下出台一些扶植中小保险公司发展的政策,等等。


总之,破解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困局,监管机构难以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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