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颁政策:纳税2000万的拟上市企业,每年奖还99%

2017-02-14 19: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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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4

江西省兴国县对企业挂牌上市提出鼓励,并对相关企业实行各种优惠!

对于新三板企业来说,IPO是一个新目标。特别是自2016年9月9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对贫困地区申请IPO的符合条件企业,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后,新三板企业更是掀起了一股更换注册地、入驻贫困县的热潮。而作为《意见》政策的另一方,部分贫困县也开启了引进、鼓励、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相关工作。

1月26日,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发布了《兴国县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若干政策(试行)》,提出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实行落户财政奖补政策、创税财政奖补政策、财政奖补政策、后续财政奖励政策、收费减免扶持政策等优惠。

而为了更好、更快的把政策落地,2月7日,兴国县委县政府领导携带《兴国县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若干政策(试行)》组团来北京与企业召开座谈会,与企业展开热烈讨论。

座谈会现场图

据了解,此次会议由新三板·君子见联盟联合发起,兴国县县委书记赖晓军,县委副书记、副县长杨昆,县常委、经开区书记李明海,县常委、常务副县长邹焕铁等领导出席会议。参与企业有兴竹信息(430253)、正润创服(836537)、神州锐达(833825)、远大宏略(832339)、小乙物联(839047)、六行君通(833306)、中讯四方(430075)、广佳装饰(831465)、中智云游(836360)等新三板企业和多家投资机构。

兴国县县委书记赖晓军

在对拟上市企业落户财政奖补方面,兴国县将对实体企业按主业生产性设备投资额予以奖励(含主体资产迁入),其中对投资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等。对轻资产企业落户并完成注册和纳税的,一家奖励30万元。

而在对拟上市企业创税财政奖补政策方面,兴国县将对每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拟上市公司,实行99%奖还政策。文件显示,对拟上市公司每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第一、二、三年按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9%奖励给拟上市公司,第四、第五年按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拟上市公司。具体内容如下:

①拟上市公司每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第一、二、三年按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9%奖励给拟上市公司。第四、第五年按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拟上市公司。

②拟上市公司每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第一年按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9%奖励给拟上市公司;第二年按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9%奖励给拟上市公司;第三年按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5%奖励给拟上市公司。第四、第五年按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拟上市公司。

③拟上市公司每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拟上市公司引进对象(含单位、个人,上限为50万元)。

会上,兴国县县委书记赖晓军表示,从去年开始,兴国县就计划用三年的时间,大力鼓励扶持企业发展。

“我们县政府很重视这方面,整个政策我们参考了江西省包括赣州市在内的相关政策,把所有政策都进行了叠加,也就是说,在赣州市其他贫困县可以享受的政策在我们这里都可以享受,其他地方没有的我们也有,其他地方有的我们更优惠。”兴国县县常委、常务副县长邹焕铁向与会人士介绍到。

据了解,为给拟上市企业提供相关支持,兴国县还在三线城市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上市综合产业园。

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目前新三板有205家挂牌企业注册地址在贫困县。另外,还有26家挂牌企业正在申报把注册地址改在贫困县,5家已拿到股转挂牌函待挂牌的企业注册地址在贫困县。而在此次证监会利好政策和一些贫困县出台文件鼓励、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背景下,有业内人士认为新三板可能还会出现企业入驻贫困县的热潮。

附:《兴国县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若干政策(试行)》全文

兴国县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若干政策(试行)

兴办字〔2017〕7号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我县企业挂牌上市,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挂牌上市,包括中国证监会现设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及境外资本市场;所指拟上市企业,包括实体资产须达到该企业总资产的70%,生产经营及收入、纳税均在兴国县,依法设立且运作规范,实现税收且近三年连续盈利,与保荐机构签约,基本符合上市条件等;所指轻资产企业,在兴国县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纳税100万以上。

第三条 实行拟上市企业落户财政奖补政策。

1.适用对象。

第二条中规定的拟上市企业和轻资产企业在兴国县辖区内完成企业注册、银行开户;对需要供地的项目,必须注入项目启动资金500万元以上;项目审议情况、项目选址、项目用地、《投资合同书》等报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签订项目正式合同并明确选址。

2.奖励政策。

①实体企业按主业生产性设备投资额予以奖励(含主体资产迁入),投资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对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投资5000万元(含)至1亿元,对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投资1亿元(含)以上,对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增加一亿元投资额,再增加10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

②轻资产企业落户并完成注册和纳税一家,奖励30万。

第四条 实行拟上市企业创税财政奖补政策。

1.适用对象。

第二条中规定的拟上市企业已落户兴国县辖区内的;拟上市公司引进对象。

2.奖励政策。

①拟上市公司每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第一、二、三年按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9%奖励给拟上市公司。第四、第五年按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拟上市公司。

②拟上市公司每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第一年按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9%奖励给拟上市公司;第二年按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9%奖励给拟上市公司;第三年按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5%奖励给拟上市公司。第四、第五年按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拟上市公司。

③拟上市公司每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拟上市公司引进对象(含单位、个人,上限为50万元)。

第五条 实行拟上市企业挂牌、上市财政奖补政策。

1.适用对象。

第二条中规定的拟上市企业已落户兴国县辖区内的。

2.奖励政策。

①拟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的企业,已完成股改或新设立股份制公司的,给予企业中介费用奖励100万元;已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发行材料的,给予企业中介费用奖励5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的企业可享受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50万元,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可享受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20万元,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30万元。

②对企业高管及高级技术人才在兴国县缴纳的薪金个人所得税,前五年县财政实得部分100%奖励给企业,并由企业将奖励资金兑现给个人。

③对拟上市公司落户后,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同等享受兴国县招商引资等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条 实行挂牌上市企业后续财政奖励政策 

对在我县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其纳税奖励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策。对已挂牌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成功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向我县项目,经县有关部门认定后按实际投入我县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上市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实行拟上市、挂牌企业收费减免扶持政策。

对企业在挂牌上市过程中,因股份制改造、生产经营需要涉及土地、房产等许可类、权属类证照的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等事项,属县级所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与上级政策不相符的,以上级政策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企业落户、拟上市企业申报上市工作涉及县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到主动介入、特事特办、全力服务。同时,县专业服务团队要全程对接,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九条 县发改、工信、农业、财政、科技、文化、旅游等部门对申报上市或挂牌的后备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省、市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向国家、省、市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等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所述各项奖励,需向兴国县上市综合服务产业园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验收把关,经兴国县上市综合服务产业园审核后,补助资金予以拨付到位。

第十一条 申请挂牌上市补助的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资料。否则,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挂牌上市企业总部迁至县外的,已实施的政策补助予以清缴收回。

第十三条 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往出台的有关企业上市奖励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不重复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上市综合服务产业园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奖励认定标准、操作细则由县上市综合服务产业园办公室另行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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