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利率高达42%!虞书欣父亲曾放高利贷?

2020-12-07 11:57:13
独角金融
关注
2020-12-07

虞书欣是中国内地流行乐女子演唱组合THE 9的成员,曾经参加过女团选秀节目《青春有你2》,因表现独特被广泛关注,其常常有惊人之举,比如开豪车上学、用22万的名牌手袋、用35万的手表,也似乎显示了其出生豪门、家财万贯。

 

作者:戴鄂

编辑:缪凌云

来源:独角金融

 

虞书欣是中国内地流行乐女子演唱组合THE 9的成员,曾经参加过女团选秀节目《青春有你2》,因表现独特被广泛关注,其常常有惊人之举,比如开豪车上学、用22万的名牌手袋、用35万的手表,也似乎显示了其出生豪门、家财万贯。

 

不过近日,虞书欣“富家女”的人设似乎面临翻车。一方面,其母亲被质疑还不上200万的借款成“老赖”;

 

另一方面,独角金融(微信号:uni-fin)注意到,其父亲虞丕杰,曾经有过发放高利贷之嫌,这无疑为虞家的起家之路,打上了一个问号。

 


1


放贷3780万,年利率42%!


裁判文书网上跟虞丕杰放贷纠纷相关的文书,有11份之多。

 

其中有1份是虞丕杰作为原告,与被告黎平、纳尔公司、东正公司、巨星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该案法院裁定的结果是虞丕杰获得胜诉,可以收回本金800万、利息176万,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都是由被告承担,判决的时间是今年的7月7日。

 

另外10份则指向同一件事情:虞丕杰与殷毅的3780万元借款纠纷一案。

 

最早一份裁决书是在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江西新余中级法院对虞丕杰与殷毅、刘莉莉(殷毅配偶)、耐林公司(殷毅是法人代表、董事长)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该判决书显示:2012年3月15日到2013年3月29日间,虞丕杰先后通过其妹妹虞俏倩向殷毅汇款2000万元,通过其本人账户向殷毅汇款1780万元,两笔借款的月利率都是3.5%(折合年利率42%)。

 

法院认为:借款到期后,殷毅仅归还利息至2013年9月30日,本金及其他利息尚未归还,故对虞丕杰要求殷毅归还借款本金3780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还指出,虞丕杰所主张的3200万元利息,是按月息3.5分且计算复利得来的,因月息3.5分约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利率的限制性规定,所以法院支持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7月5日间利息金额为1617.84万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得出),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所以法院判定,殷毅、刘莉莉、耐林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虞丕杰归还借款本金3780万元及利息1617.84万元;如果没有按判决期限还钱,就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源:裁判文书网

 

这份文书明确了“欠债还钱”的原则,后面的9份文书则反映了整个执行判决中,被执行人的好几次“挣扎”:

 

2016年11月17日,被执行人耐林公司先后两次对新余中院查封其地产并委托评估行为不服,向新余中院提出异议请求,被驳回;

 

2016年12月20日,由于欠虞丕杰的债务没有还完,新余中院裁定拍卖耐林公司位于南昌市高新区的一处土地,用于偿还债务;

 

2016年12月26日,耐林公司不服新余中院裁定,又作为复议申请人向江西省高院提出复议申请,同样被江西省高院驳回......

 

这样反反复复几轮下来,殷毅、刘莉莉、耐林公司在2018年5月失去了偿债履约能力。

 

2018年5月18日,新余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情的前因后果大致是这样。独角金融发现:在新余中院裁定之前,虞丕杰与殷毅定下的利率,突破了法律的红线,属于高利贷。

 

 

2


法律如何定义高利贷?


按照2015年10月新余中院的一审判决书来看,当初虞丕杰与殷毅的借款行为,约定月息3.5分(合年利率42%),超过了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利率的限制性规定。

 

新余中院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例的第二款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款明确了利率超过36%的利息部分,要返还给出借人,提出的24%、36%两档利率,实质上是给予了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的时候一定弹性的空间。

 

借款到期后,法院裁定前,殷毅按照3.5%的月利率(合年利率42%)仅归还利息至2013年9月30日,本金及其他利息尚未归还。

 

事实上,新余中院按照24%的红线规定计算2013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息,既是依法办事,一定程度上也照顾到了前期殷毅多给出的部分。

 

判断一宗民间借贷是不是高利贷,人民银行的官方文件也给出过指引。

 

2002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统计数据,2012年到2013年一季度1年期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在6%-6.56%左右,按照这个标准的四倍应该是24%到26.24%之间,远远没有高到42%的水平线。

 

由此来看,虞丕杰与殷毅的借贷行为,在法院裁定之前,同样是高利贷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是有变化的。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规于9月1日执行,贷款利率的保护范围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新规明确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来源: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官网

 

比如说,2020年1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3.85%,它的四倍就是15.4%。

 

因此,如果是发生在2020年11月20日到12月19日之间的民间借贷,超过15.4%的利率部分产生的利息,不受法院的支持和保护。

 

北京孙耀刚律师事务所孙耀刚律师向独角金融(微信号:uni-fin)介绍:“现在民间借贷,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高于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就可以界定为高利贷。”

 

由此看来,随着参照的基准利率在持续下调,法院对民间借贷的保护利率也在同步下降。

 

父亲经营的放贷业务存在这样的问题,虞书欣的母亲近日也遇到了麻烦。

 

12月1日,虞书欣工作室在微博发帖,就妈妈刘金美在今年5月收到了南昌东湖法院的限制消费令给予回复,称家人也是间接受害者,案件在走法律程序。

 

 

12月2日凌晨,虞书欣工作室再度发帖,称“这是两家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同时涉及到了合同诈骗,在之前就已经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中”,同时附上了刘金美担任法人代表的豪誉公司的律师声明,和“虞丕杰被合同诈骗案”的受案回执。

 

 

被父母的事业纠纷困扰的95后明星不只虞书欣一个,此前偶像组合r1se的队长周震南也陷入父亲收到失信被执行限制消费的命令。你对类事件有何感想?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点赞
收藏
参与评论
全部评论

0条评论

    暂时没有人评论

独角金融
1149文章
·
0评论
·
98粉丝
致力于涵盖银行、保险、信托、券商、基金、期货、互联网金融等大金融领域的报道,以独家视角观察金融,拆解市场,穿透迷雾。
个人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