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问险企股权治理十八年:穿透式监管可否驯服资本大鳄

2018-04-02 16: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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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山雨欲来风满楼。继清退利安人寿、长安责任、君康人寿、华海财险等相关股东违规代持股权后,3月7日保监会重磅轰出94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新规出台。治乱象、强监管、穿透式的大金融监管背景下,保险监管着手那块难啃且难缠的骨头——险企股权治理。联想过去数年,缭乱错综的股权结构下,总有各种灰色手法突破监管规则。数以十计的保险公司牌照的流出、上百家保险公司股权的变动,知名资本系族的身影不断游过,大鳄与保险传说不断,激荡曲曲股权迷雾。回溯保险监管二十年,大多出现重大风险之保险公司多与股权来路不正、控

一问: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落地简史?


2000年保监会颁发的17条《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当是国内第一部保险公司股权专项治理规定。


该规定对保险公司股东提出具体要求,“经营状况良好、且有盈利,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所投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且来源正当”。


之前对于保险公司股东的要求来自于1995版的《保险法》,“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2亿元、且为实缴”。


随后中国加入WTO,中国保险市场大扩容时代莅临,境外资本、民间资本逐渐加码保险业。市场主体的日益增多,股权治理问题开始显现,近10部保险公司股权治理专项规定陆续出台。


9部股权治理专项规定

2000年《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

2001年《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年《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2012年《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2013年《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二问:股权治理问题端倪与第一案?


这一问题最早可以追溯到保监会成立之前的1996年。


1996年,国内保险市场第一次大扩容。泰康、新华、华泰、华安、永安,首批民营色彩的保险公司诞生,保险公司股权第一案亦发生在这一时段。


1997年,当时的保险机构主管机关央行宣布接管永安保险,史称“永安大案”。原因,永安保险存严重的虚假增资、出资不实问题,成国内第一家被接管的险企。随后陕西省政府出面剔除了大部分原始股东,数家陕西省境内的国有企业重组了永安保险。


彼时,股权治理问题端倪已现,资本意志下的股权变动与监管治理的博弈粉墨登场,且越发严峻。这一点在日后2000年的四家“壳公司”、“50%VS50%”合资寿险公司、2005年后的民资“十八路诸侯”衍生出的各色险企经营问题等方面体现得淋漓尽致。

三问:股权治理失衡殇在何处?


幸福的人都是相似的,不幸的人各有各的不幸。


股权结构复杂、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治理之上;资本不实,挪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虚增资本;违规代持、超比例持股,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险企股权治理失衡表现形式众多,大致可归咎于两点:其一,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导致公司经营稳定性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部分公司没有建立健全严格的承保、理赔、费用、单证、风控、IT系统管理等方面的核心内控制度,不能对经营中的风险点予以有效控制。


没有建立科学的内部稽核和审计制度,没有形成一套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机构的有效运作机制和运作流程,股东与管理层矛盾重重由此导致换帅、更名、出售股权等重大经营调整频繁发生,进入经营业绩越发不理想、重大经营调整越发频繁的怪圈。

有的中小保险公司股东背景纷繁复杂,对保险行业不了解,期望不理性,向管理层下达的经营目标不切实际,导致经营层和管理层变动频繁。


有的公司董事会基本不了解保险发展特点和公司经营情况,无法起到对管理层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有的公司股权斗争激烈,多次出现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因控制权争夺或重大利益分歧的情形,严重的已经影响到公司正常经营,更有甚者互相谩骂、揭短、曝光,向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举报等。

另一种近年显现颇为严峻——公司治理不完善,决策机制缺乏制衡,三会一层形同虚设。投资主体、资金来源、行权方式等问题层出不穷,带来的“一股独大”后的大股东掏空、激进行为。

有的大股东深度控制公司的投资决策权、财务管理权、项目控制权和人事任命权等关键权力,通过各种手段绕开“三会一层”违规运作,凌驾于公司治理之上,形成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言堂”的情形。


例如少数保险公司以复杂股权结构、通过股权代持等形式,形成大股东独掌公司运作,“激进产品、激进投资、虚增资本”的运作模式中,进入高杠杆高风险的恶性循环,导致风控体系薄弱、如同虚设。即使发生较小的风险事件,都可能会带来崩塌式的后果。


四问:股权治理还有那些典型案例?


“永安大案”后的典型案例尚有早被遗忘于角落的东方人寿与国信人寿夭折事件,背后亦是两大知名资本系族的故事。


获批于2000年的东方人寿甚至未能开业,原因由于背后控股的大股东德隆系资金链断裂,导致其胎死腹中,成为那个时代寿险公司内部风险管控存在严重漏洞的反面教材。


2004年的国信人寿获批后,因管理层和股东方发生严重分歧,“明天”魅影浮现,被监管部门发现大股东抽逃资本金等严重问题被注销主体资格,国信人寿因此也成为最“短寿”的保险公司。


2006年的“关国亮案”,被监管部门定性为典型股权治理失衡后的内部人控制,导致最终的治理结构失调违法违规挪用险资,成为保险保障基金救助第一案。


难产6年的正华健康险也是2004年获批,因为股东间的矛盾不可调和2010年更名为中融人寿方才成立。故事并未结束,中融人寿命运多舛,原董事长陈远成为保险业第一位被禁入的董事长。


2010年的瑞福德健康险,首批健康保险公司之一存在严重的被实控人掏空行为;还有长安责任险的股权迷局下副董事长遭网上通缉的怪谈,也源自股东矛盾激化后。


再到2017年、2018年初华海财险、珠峰财险的高管层互撕现象,漫天风雨,及先后被保监会踢爆的10家保险公司违规股权代持现象。


联想南方的富德人寿、北方的AB,和过去5年系列的保险造富传奇,尚有多少股权大案还在水下?

五问:股权治理的牛鼻子?


从主要股东,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总览十八年9个股权专项治理文件,穿透式监管的基调下,实际控制人的治理才是那个牛鼻子。


2000年的股权治理版本并未对股东进行分类,要求亦仅有简单四条:

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董事会批准。

经营状况良好,且有盈利。

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

所投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且来源正当。

2010年之时则提出了主要股东概念:

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

对于主要股东有了更明确要求:

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同时对于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上升为20%。


那个时代的开端,2012年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控股股东定义有了官方解释: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保险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013年保险公司单个股东最大持股比例再度上升:

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

2018年的这次股权管理新规,控股股东的概念再度发生变化:

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资质要求上升:

总资产不低于一百亿元人民币。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问:本次股权管理新规还有那些杀手锏?


“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成为此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标榜口号之一,辅以三大杀手锏:股权分类监管+穿透式监管+加大对股东监管力度。


所谓分类监管是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战略类和财务Ⅱ类和财务Ⅰ类等四个类型:

第八条 财务Ⅰ类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有合理水平的营业收入(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三)纳税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四)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五)合规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财务Ⅱ类股东,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信誉良好,投资行为稳健,核心主业突出;(二)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战略类股东,除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净资产不低于十亿元人民币;(三)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次股权管理新规还着重提出股权监管要贯穿的七大环节:

(一)投资设立保险公司;

(二)变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

(三)变更保险公司股权;

(四)保险公司上市;

(五)保险公司合并、分立;

(六)保险公司治理;

(七)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或者破产清算。

对于控股股东则明确列出十大负面禁入行为:

(一)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二)经营计划不具有可行性;

(三)财务能力不足以支持保险公司持续经营;

(四)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六)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七)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

(八)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九)曾经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不正当行为;

(十)其他对保险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七问:股权治理的价值取向

是凸显大股东责任还是强调股权制衡?


到底是负责任的大股东重要,还是强调股权制衡?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近年来有主流学者研究强调大股东责任,认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正相关。其中,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绩效的影响与第一大股东的所有权性质有关,非国有股东有更高的企业价值和更强的赢利能力。通俗的理解,一定要有一个说了算的股东。


反观股权制衡的作用,对控制股东具有显著的监督和制衡作用,被认为可以提高公司价值。事实上,过高的股权制衡程度对公司的经营绩效有负面影响,一定程度上,股权制衡的力量越强,公司绩效越差。这一点的极端就是50%VS50%的合资寿险公司的股权困局。


那么另一个担心又在产生,面对大股东掌控和内部人控制何去何从,如何实现良性的治理运作?


从主要股东到单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从15%、20%,到51%、三分之一股权,十八年股权治理之路一直在探索。

八问:实际控制人监管难点

在于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的确定?


纵观新规的力度在信息披露方面颇大,无论是何种类型的股东均要求极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对实际控制人类股东要求更严。而实际控制人一向都是股权管理的牛鼻子。


就现有保险公司股权架构而言,除了个别标注存在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司外,相当部分的公司很难确定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以某健康保险公司为例,被强烈质疑为南方某地产公司控制,但从股权架构看难得出上述结论,仅能从高管履历中发现偶有关系。如果非竞争对手爆料,难以确定彻查。这一点几乎是大鳄隐身的通用做法。


原因为何?司法上的关联关系和通俗理解中的关联关系的差异性巨大。公司法中,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这里面的核心就是实质的经济关系、利益,而非通俗意义上的关联关系。


九问:真正解决股权治理的方子

或许是更为严厉的追责体系与重罚?


相对于发达市场数亿、数十亿美元,甚至上百亿美元的罚款,一定程度上国内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成本较低。所谓顶格处罚不过三五十万元、百万元。


日前有媒体报道,自2008年的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的银行们已经被罚了令人瞠目结舌的2430亿美元。其中,五家西方大银行被罚上百亿美元,美国银行被罚761亿美元、摩根大通被罚437亿美元、花旗集团被罚190亿美元、德意志银行被罚140亿美元、富国银行被罚118亿美元、苏格兰皇家银行被罚101亿美元......


重罚之下无论是股东还是职业经理人皆小心谨慎,被罚原因亦是五花八门,核心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抬高违规成本。


这是否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方向?“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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