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财务造假虚增5000万利润,独立董事亦被行政处罚!

2017-04-07 17:07:43
投行事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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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7

或许,独立董事只收钱、不做事、闭眼瞎签字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证监会这两天又公布了一批行政复议决定,其中一个北大荒的案例颇有意思,因为是独立董事也受到了行政处罚。


这或许意味着,独立董事只收钱、不做事、闭眼瞎签字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证监会立案查明: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2011年通过亚麻交易虚增利润1,600.58万元以及通过水稻交易虚增利润3,524万元,导致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


北大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朱小平作为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为北大荒涉案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且无证据证明其勤勉尽责,证监会对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朱小平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主要理由为:


  1. 其作为独立董事,已针对涉案违法行为采取了多项监督措施,已经依法履职。


  2. 申请人曾在2011年年度董事会上投反对票,否决了管理层提出的相关议案,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认定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申请人没有参与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财务欺诈行为,并针对公司财务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多项有针对性的监督,存在《认定规则》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


  3. 本案具有明显的单位违法特征,独立董事用以监督的信息来源被人为阻断,北大荒鑫亚财务造假行为隐蔽、单笔造假金额相对较小,难以发现。申请人依据审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对年度报告签字确认,是独立董事依法应履行的责任。


  4. 主观上没有过错,未实施虚假陈述行为,不具备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主体条件。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能因为独立董事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而推定独立董事存在违法行为或主观过错。其他未参与财务造假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证监会证明了其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均未予行政处罚,申请人亦应当免于处罚。


结局自然是,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处罚决定。


证监会认为: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朱小平作为北大荒董事,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严格的法定保证责任。


朱小平提出的其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证据,与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审核工作不具有直接关联。


朱小平主张曾在北大荒2011年年度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异议,但主要针对参股及新设公司等议案,并不涉及北大荒信息披露违法事项。


朱小平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对涉案事项给予了充分关注,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勤勉尽责,系北大荒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


朱小平提出的不知悉、未参与财务舞弊活动、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受到外部干预等,均非当然的免责理由,相关情节在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已综合考虑。


综上,《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在朱小平之前,北大荒公司及其董事等主体,均已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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