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诈骗客户存款超530万 邮政集团和邮储银行被判承担70%责任

2021-06-13 20: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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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3

日前,邮政集团吉林分公司、邮储银行吉林分行同时遭到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均为31.25万元。两家公司同时被执行的背后,一起集资诈骗案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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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邮政集团吉林分公司、邮储银行吉林分行同时遭到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均为31.25万元,立案时间均为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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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同时被执行的背后,一起集资诈骗案浮出水面......

众所知周,邮储银行是邮政集团子公司。邮储银行作为银行机构,本身有揽储业务,而邮政集团并没有。

但是,邮政集团吉林分公司一员工,却在单位没有揽储业务的情况下,以高息存款为诱饵,向多位受害人吸收资金超530万元挥霍一空。

最终,因对自家员工管控不力,邮政集团和子公司邮储银行被法院判承担受害人损失70%的责任。

利用发票、存折偷梁换柱

80后的范某涛,是中国邮政集团吉林分公司的员工,平时工作职责主要是管理邮政集团发票专用章和发票。

2015年至2016年间,范某涛在所在单位并无高息揽储业务,自己也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高息存款为诱饵,诈骗吸收多位被害人存款资金。

以其中一位受害者王某文的遭遇为例,因范某涛向其承诺存款享有高额利息,于是2015年11月5日,王某文向范某涛转账15万元,范某涛给王某文开了一张机打发票。

虽然是机打发票,但发票上的信息却是范某涛手写而成:“收到王某文存款15万元整,期限一年,利息为......”。

更为讽刺的是,这张机打发票上还载明了“手开无效”四个字。

而范某涛交回邮政集团的发票上,却是机打载明“付款方:丰满发电厂;项目:国内特快专递;邮费单位件数:1;金额:1元”。

之后,王某文向范某涛提供了自己的身份信息,范某涛在邮储银行长江街营业所替王某文办理了存折,存折的开户金额显示为0。

不过,范某涛在存折上替王某文自行打印了“15万元”上去。之后,范某涛将存折和发票交给了王某文。

2015年12月25日,王某文又向范某涛转了28万。范某涛利用同样的配方,同样的手法,为王某文再次开存折,并自行“打印了28万”上去。

天真的王某文以为自己前后已将43万存入了邮储银行,只等一年后期满坐享高额收益,殊不知自己的钱早已被范某涛偷梁换柱,揣进他的私人口袋肆意挥霍。

诈骗多人合计531万 获刑13年半

那么,范某涛究竟为王某文承诺的存款利率是多少呢?

判决书显示:年利率10%。这比现在很多银行的5年期定存利率还要高出两三倍。

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范某涛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警方逮捕。

据法院查明,范某涛总共向多人吸收了共计531.5万元(含王某文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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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范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息为诱饵,谎称其所在单位有高息揽储业务,以向被害人出具发票、带有虚假数额的存折、许诺还本付息等手段,以委托理财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同时,范某涛对集资款肆意挥霍,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最终,范某涛获刑13年半,处罚金20万,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528万返还受害人。

邮政集团、邮储银行被告上法庭

范某涛将诈骗来的受害人存款肆意挥霍一空,致使受害人无法追回损失。于是,受害人便将范某涛所在单位邮政集团吉林分公司和邮储银行吉林分行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损失的存款及相应利息。

还是以受害人王某文为例,其要求邮政集团吉林分公司和邮储银行吉林分行偿还自己的43万元及相应利息。

诉状中王某文称,2015年11月、12月期间,其通过范某涛在邮储银行吉林市长江街营业所存了43万元。范某涛在该营业所为自己开了两个帐户,15万和28万的存折上均加盖了该营业所业务专用章,范某涛还给自己开具了两张盖有邮政集团吉林分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然而,当王某文在2016年去银行取款时才恍然大悟,自己的钱并没有存进银行,两份存折的账户余额都显示为0。

此后,范某涛因集资诈骗罪被刑拘直至判刑。王某文称,邮政集团和邮储银行却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在王某文看来,范某涛系邮政集团吉林分公司营业平台总部业务员,其利用邮政集团吉林分公司和邮储银行吉林分行管理上的混乱和漏洞,以两者名义实施诈骗,自己是看到了范某涛开具的存折、发票、印章才基于对其信任而受骗。

她认为,是两家公司的管理责任和漏洞客观上为范某涛实施集资诈骗提供了必要和充分的便利条件。不然,自己也不可能相信他人而致财产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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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中,法院认为邮政集团和邮储银行对范某涛的行为并不知情,无明显过错,不属于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于是,一审法院判决:邮政集团和邮储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王某文败诉。

被判承担70%责任

不过,王某文对一审判决并不认同,于是提出再审申请。据今年5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再审判决书显示,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王某文的诉求。

法院认为,邮政集团对王某文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因是邮政集团将发票和发票专用章交给范某涛保管和使用,但对范延涛的使用行为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并没有妥善管理,导致其利用印章和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邮政集团对此存在重大过错,与王某文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邮储银行对王某文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存款人开户应向银行出具身份证等,银行应对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

而本案中,邮储银行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是王某文本人到邮储银行的营业所开户,并将存折交给了王某文本人。故法院认为邮储银行在经营中存在违规行为且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与王某文的损失也存在因果关系。

不过法院也认为,王某文本身也存在过错,自身应当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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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再审法院最终判决,邮政集团吉林分公司、邮储银行吉林分行共同赔偿王某文经济损失的70%及相应利息。

而在另一位受害人陈某宇的判决中,法院也判决两家公司承担受害人损失70%的赔偿责任。

因邮储银行和邮政集团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受害人王某文的存款及利息损失,故才有了文首两家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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