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买16件阿玛尼,“索赔”近50万元法院没支持,咋回事?

2019-12-13 10:40:13
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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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如果有顾客在一个月内多次购买披肩、西服套装等商品,总金额达十几万元,导购员应该会乐开了花。不过,之后发生的事情却让这名导购员快哭了。

原创:中新经纬(jwview )



如果有顾客在一个月内多次购买披肩、西服套装等商品,总金额达十几万元,导购员应该会乐开了花。不过,之后发生的事情却让这名导购员快哭了。

 

购买后不久,该顾客胡某投诉称所买的全部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三倍赔偿,赔偿金额近50万元。不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胡某数次购买阿玛尼品牌商品的目的并非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为了进行“牟利性的打假”,认定胡某无权向北京翠微大厦主张赔偿责任,判决支持胡某退货退款请求,但驳回胡某的“索赔”请求。

 

中新经纬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今年公开的“职业索赔”相关案例就有121例,较2017年增长了152%。


01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裁判文书网显示,2015年6月10日至7月22日,买家胡某在北京翠微大厦先后购买阿玛尼(ARMANICOLLEZIONI)品牌披肩、皮衣各2件,男套装12件,货款总金额为154380元。

 

随后,胡某以上述所有产品的水洗标标识的里料成分与实际成分不符、属于销售不合格商品的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北京翠微大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照相关规定退货,并给予三倍赔偿,赔偿金额为460140元。

 

胡某提交的国家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三种商品质量均不合格。


北京翠微百货商城资料图 中新经纬 张燕征 摄


而对于商品质量不合格的说法,北京翠微大厦并不认同。翠微大厦认为争议问题属于标识瑕疵问题,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翠微大厦认为,关于披肩,胡某自行检测的标识方法是分别标识,而翠微大厦销售涉案商品时的标识方法是作为整体进行标识;皮衣的执行标准对里料的纤维含量并没有条款进行考核,故不能进行合格性判定,且检测报告的相应实测成分,在皮衣水洗标部分均已进行了标识,相应结果在允许的范围内。而男套装商品标识内容存在瑕疵,争议部位不属于裤子里料,而是衬布,可以不予标注;由于该商品属于成套西装,上衣和裤子的成分是一样的,不需单独标注。 

 

那么,胡某购买的阿玛尼品牌披肩、皮衣及男套装纤维含量标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构成欺诈呢?

 

依据《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胡某的诉讼主张及翠微大厦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阿玛尼品牌披肩存在的问题为未将“聚酯薄膜纤维”成分单独标识,聚酯薄膜纤维属于没有规范名称的化学纤维,并非强制性标识,因此,翠微大厦未将聚酯薄膜纤维单独标识应属于标识不规范的问题,并非属于违反国家标准标识的问题。

 

而阿玛尼品牌皮衣、男套装产品存在标识瑕疵,支持胡某就涉案皮衣主张退货并返还相应货款、赔偿检测费损失,但并不认为翠微大厦的行为构成欺诈,也就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三倍赔偿”的规定。

 

02 该顾客多次“碰瓷”同一品牌


除了在北京翠微大厦购买阿玛尼品牌服饰,胡某还曾在北京其他高档商城及专卖店多次购买阿玛尼品牌商品。

 

2015年7月,胡某在王府井集团北京双安商场2次购买了6套阿玛尼品牌男套装;同年10月12日及24日,胡某在友谊商城购买了2件阿玛尼女士羽绒服及1款阿玛尼女士背提包;同年10月26日,其又在百盛商业购买了2款阿玛尼女士背包;同年12月,胡某在乔治阿玛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店购买了阿玛尼西服套装……

 

仅在2015年,胡某在不同商城购买阿玛尼品牌商品达18件,并对上述全部商品提出“产品不合格”,且要求阿玛尼商家退货退款及“三倍赔偿”。


购物商城资料图 中新经纬 张燕征 摄


裁判文书网显示,在法院二审期间,法官询问胡国清为何要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购买 12 套西服套装,胡国清称为了送朋友,因为朋友怀疑有质量问题,感觉不是羊毛的,后来又要了回来。

 

考虑到胡某在同时间段、多次购买明知道存在标识瑕疵的商品后并索赔的行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胡某多次购买阿玛尼品牌商品的目的并非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为了进行“牟利性的打假”,认定胡某无权向北京翠微大厦主张赔偿责任,判决支持胡某退货退款请求,并驳回胡某的“索赔”请求。

 

03 “职业索赔”下月起将受限


中新经纬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职业索赔”相关案例在在2013年相关案例仅有1例,2017年有48例,而2018年猛增至147例。此外,今年也已公布121例相关“职业索赔”案例。

 

对于胡某这类“知假买假”并恶意投诉索赔的行为,国家已明确说“不”。

 

12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这意味着,以“打假”等名义实施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行为将受到规制。该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宇浩在接受中新经纬(微信号:jwview)采访时表示,“职业索赔人”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已经超出了法律所保护的范畴,具有了一部分主观上的“非善意”。法律上保护的是善意的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商家欺骗后的赔偿责任,而职业打假因为丧失了“善意”也就丧失了被骗的客观可能,所以可能面临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进行惩罚性赔偿,但依然可以办理正常退货。

 

“‘职业索赔’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这种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有关部门出台新的规则,今后,以“打假”等名义实施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行为将受到规制。”张宇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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