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沙龙】周子衡:网上监管还须挖掘网络资源

2016-03-15 14: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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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5

周子衡表示,能否将线下的既有监管框架搬到线上,还不能确定。主要是线下有柜台,线上没有且情况更为复杂。网上监管还须挖掘网络资源。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关注金融创新的新媒体野马财经联合《消费者报道》,在北京举办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沙龙。



阿里研究院顾问 周子衡

周子衡表示,能否将线下的既有监管框架搬到线上,还不能确定。主要是线下有柜台,线上没有且情况更为复杂。网上监管还须挖掘网络资源。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金融服务并不等同于商品服务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能把商品和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直接搬到金融领域来,现在的情况把线下一般金融活动的权益保护搬到线上。这个照搬,一部分能延展过去,有一部分延展不过去,因为既有的监管资源和法律资源十分有限,一定要通过各种渠道、方法来发掘网上活动自身的监管和规范的资源。

以下是演讲实录:


谢谢主持人,谢谢野马财经,谢谢晓晔的邀请,我只讲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问题,这个问题应该是一个相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来讲是基础问题,这个部分可以看看美国的一些情况。第二个问题是互联网金融权益保护问题,提几个问题跟大家一起探讨。


美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起源于60年代中后期,跟美国战后整个人权运动、社会经济变化是相关的,1969年颁布了第一个法,消费者信贷保护法,1971年做公平信贷报告法,1974年公平信贷机构法,还通过了公平信贷收费法,1978年电子资金转移法,70年代还关心老年人落后地区抵押者不公正的红线待遇,反歧视,有抵押披露法和社区再投资法。社区再投资法是一个很特殊的问题,我在这个区域吸收存款,只在这个区域贷款,这就有一个问题,你把钱拿走了,我不在这个地方贷一分钱的款,我只吸收存款,要有一个限定,你必须在这个地方贷一部分款。我们看美国的六七十年代到八十年代金融消费保护法当中,有哪些重点:


     一是透明度问题,基本是技术层面问题。

     二是公平或者反歧视,是价值层面问题。

     三是责任承担问题。这个责任承担基本是个金融机构限制,比如你在这个地区违反了相应法律,你在另外地区设机构的时候,是不可以的,责任承担,跟我们说的产品责任是两回事,并不是金融消费者权益被侵犯了,可以从金融机构获得更多的补偿,没有这个问题,因为任何一个金融活动还是合同关系,这是明确的,如果自始就有问题,除非找到其他问题,金融欺诈,在合同里处理掉,不算在这个高度。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任承担是在某种意义上,套中国话有点类似于强调你的社会责任,又不一样,中国的社会责任,大家把手伸到企业里多捞钱,他的社会责任你的价值层面、技术层面做出一些要求,你在个案当中出了问题会限制金融机构发展,前面那些法律当中有具体的例子,这是很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跟我们中国的经验是不一样的,我们的经验大体而言从商品责任到产品责任,延展到生产阶段的问题,金融消费还是弱一点,这是有不同的。正是因为这个因素,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心在监管方面,监管法令到哪里,组织机构到哪里,都是在他那一个部分,他的重心并不在所谓的消费者身上,这点应该很明确的。


回头看中国的情况,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互联网金融大量涌现之前发生了,什么情况?是另外情况,但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不是自然的就延展到网上、线上,延展到了所谓的金融互联网领域,好像又不是这样,有些地方可以过来,有些地方根本过不来,这里就有三个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是一般意义上商品和服务的权益保护,315围绕这个做的,但是有一年做学历造假、论文抄袭的问题,论文抄袭跟消费者权益有什么关系,商品和产品中国人都熟悉。二是金融消费权益。三是网络金融。


我们说后两个,金融消费者权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差在哪里,如果是一样的,不用单独加了,比如监管体系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监管部门有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建立了相应的机构,针对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等,但是网络部分监管触角没有下来,组织机构没有到,有一些还难以界定算不算是一个金融活动,还是一般的其他商业活动,不太好界定。


简单来看,既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有一个柜台的,柜台后面是机构的金融方面人员,柜台可以作为金融消费者,有了柜台之后,具体的人,有的时候人出了问题,柜员出了什么问题,业务没有问题,机构没有问题,可能人出了问题,跟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类似的,所谓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等,网络金融把这个拿掉了,网络金融没有柜台,也没有对面的人,合同是一样的,但是合同很多隐含在里面,有一些协议条款同不同意,有些给隐含掉了,下载软件就操作了,不是很明确。规范方面也如此,这个机构这个企业算不算是网络金融公司,也不是很明确,这个肯定不同的,有的一部分可以直接过来,按照既有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延展往上,有的延展不过来,这是比较突出的部分。


我们说做商业银行网银,是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还是按既有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是有模糊的地方,从消费者、投资者来看,参与金融活动一方是消费者,但是更主要是投资者,关于投资者的保护是另外一套系统,这个身份到底是消费者,还是投资者,什么时候是消费者,什么情况下是投资者,这个还是要有界分的,这个就决定了金融维权问题,是维消费者的权益,还是维投资者的权益,基本来说金融活动当中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投资者,个别情况是消费者,比如你在银行里改一个密码,划一笔账,可以类似归结为消费者,要不要服务等,但很多购买金融产品参与投资行为,那就是投资者,无论金融机构、个人,在这个身份地位上还是有界分,哪些是投资者范围,哪些是消费者范围,混在一起是麻烦的。如果我购买产品的时候是投资者,出了问题之后我变成消费者,这个反转很多情况是转不过去的,这是一个问题。


互联网金融好像出了很多问题,有这样那样状况,怎么看?有一些就是百分之百的线下金融挂了一个互联网的名字,也自称为互联网金融,有一些所谓线上活动,但是整个活动是在线上完成的,但实际上根源也是在线下,这个范围怎么确定,现在出的问题多,其实是老的金融活动中一部分穿上了一件互联网外套发生问题,这是很普遍的。这是一个非常普遍,前一段发生比较大的案件,就是这样的情况。


从投资角度来看,有一些人认为只要沾上互联网利润高一些,这是被误解了,如果这家机构叫互联网金融也好,不叫互联网金融也好,买他的投资产品核心看利润来源在哪里,如果利润来源房地产,是不是互联网金融都无所谓,如果不清楚利润来源大致在哪里,有没有互联网名字,意义也不大,这个范围要区分是线上金融活动,还是线下金融活动。这里派生出来监管问题,主要是线下金融活动的监管,线上的监管是比较有限,监管是需要投入大量监管资源的,要有明确的监管方向,还有相应的目的,更主要是要投入大量监管资源,这样才能很有效。现在网络的部分,网络走到哪里监管就能走到哪里,可能某一部分是,网络金融部分还没有到这样一个情况。


另外一面我们看到的是什么呢?资源这个部分,是不是能够像以往的线下金融活动一样,完全纳入到或者基本纳入到法律框架内,这本身是个问题,有些可能也不需要,如果完全都纳入进来采取既有的把线下监管模式框架整个搬到线上来,能不能做到?这本身是个问题。因为那个是有柜台的,所有线下金融活动都是有柜台的,有柜台的活动模式跟监管模式就确定了,线上是没有柜台的,所谓平台,平台跟柜台是什么意思呢?柜台无限的长无限的复杂就变成平台,线下的平台是非常有限的,营业时间有限,网点有限,产品分类有限,现在我们看到网上的一些活动交易,它自身会产生一些网规,网络规范出来,并不是外部给他,可能属于一种自律性的出现,还有一些可以做网上自裁决,阿里商品销售过程中做一个陪审团,哪一级别买家组织一个团来鉴别买卖双方有纠纷要做相应的裁决,不是靠线下资源来做,网络系统自己生成的规范系统。


还是有很多不是确定的问题,我们大致知道方向是怎么的样的方向,我的一般理解和认识来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商品责任第一位,产品责任是第二位,但产品责任范围延展越来越的长,生产方法、材料来源等等,最初是商品责任延展到产品,然后延展到服务,延展到金融服务,进展到金融服务部分从美国情况看是非常有限的,并不等同于商品服务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个大家一定要清楚,并不是把商品和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直接搬到金融领域来,没有这样的情况,现在的情况把线下一般金融活动的权益保护搬到线上会是什么样的情况,这个搬,一部分能延展过去,有一部分延展不过去,这里既有的监管资源和法律资源十分有限,一定要通过各种各样渠道、方法来发掘网上活动自身的监管、规范的资源,这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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