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金风险整治方案: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
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表示,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互金法律专家肖飒撰文表示,对于备付金的法定孳息问题(也就是利息),如果按照一般商法规定,可以由合同相对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但是,在公法领域,管理机关自有分配机制。
10月13日下午,有关第三方支付还发布了另一重头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会同13部委制定并印发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一是开展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二是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
《实施方案》中有关第三方支付的要求主要有以下三点: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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